內容: |
市有關參保單位: 為繼續落實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經研究,現將2009年市區離休人員醫療統籌費標準通知如下: 1、2009年離休人員統籌標準確定為每人18500元,參保單位按此標準直接交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離休人員醫療費用中原單位承擔的部分不再回單位報銷,改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2、鼓勵企事業單位按2009年籌資標準一次性提留10年離休人員醫療統籌費,并繳入醫保經辦機構,所屬離休人員進入社會化統一管理。 3、有條件的單位應對因高額費用影響正常生活的離休人員享受離休統籌待遇以外的費用部分進行適當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