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妥善解決我市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決定通過一次性繳費的辦法,解決這些人員的參保問題,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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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一)現為本市戶籍且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4月30日期間(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為1978年6月1日至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期間,下同)離開原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以下簡稱“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 原企業是指1993年5月起應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應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中央、省、軍隊企業以及各地實施粵府〔1993〕83號前已改制關閉或破產的企業)。 。ǘ┰缙陔x開我市企業人員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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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原在我市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認后,可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ㄒ唬┰缙陔x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區縣屬企業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當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其在我市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 。ǘ┮淮涡岳U費的基數為月609元,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計算方式收取利息。 。ㄈ┮淮涡岳U費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按照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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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及繳費年限計算 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繳清全部費用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其一次性繳費基數的11%(含利息)記入其本人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及時為其記錄個人帳戶及繳費年限等信息。 (一)申請一次性繳費時,由其原企業所在區縣社會保險機構(市屬企業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受理一次性繳費有關手續并為其記錄個人賬戶及繳費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在辦理了相關參保手續后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作為建立視同繳費帳戶和計算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內原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離開原企業前曾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作為計算提前退休的依據,不能進行工齡折算,不列為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內原過渡性養老金增發特殊工種待遇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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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繳清全部費用后,按粵府〔2006〕96號文的有關規定,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時,可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 (一)對選擇一次性繳費時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其繳清全部費用時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繳費的平均繳費指數按繳費基數除以200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ㄈ┰诨浉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適用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計發辦法。 (四)現已在本市內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按照本通知申請一次性繳費的,一次性繳費后,其原已經核定的基礎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個人帳戶養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其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數額發放。 重新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原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20。 。ㄎ澹┰诒就ㄖ獙嵤┣耙呀涍_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申請人,按規定辦理補繳后符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養老保險待遇從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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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審核及具體經辦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原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由原企業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本人選擇確認一次性繳費年限并按要求辦理繳費手續。 具體經辦事宜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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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補助因解決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增加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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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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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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