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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現就貫徹執行《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29號)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包括固定制職工、合同制職工、農民工以及其他各種臨時性工作人員,但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不參加失業保險。 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失業保險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二、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條例》規定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原已辦理的失業保險登記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辦理;未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單位,應于《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后新成立的單位,應于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登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登記的有關辦法、程序按《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執行。 三、單位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單位應在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數。繳費申報有關辦法暫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執行。 四、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失業人員流動的,應辦理失業保險費用轉移手續,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負責辦理轉移和資金劃撥手續。 五、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規章制度,方便單位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有關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所有的辦事程序應對外公示,并在經辦機構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的程序和規定; (二)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和規定; (三)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及時限規定; (四)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補助標準和程序規定; (五)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和程序規定; (六)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檔案保管的有關規定; (七)失業保險爭議復查程序; (八)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六、本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79號)同時廢止。 二○○四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