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保障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人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行為,推進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現根據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健全我市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做好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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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做好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工作,是依法促進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充分覆蓋、規范勞動用工秩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以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為基礎,包括新招人員勞動用工備案、勞動合同續延或變更備案、勞動關系轉移備案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備案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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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應當在求職者報名登記后10日內確定是否錄用,確定錄用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至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含第一個工作日)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續延勞動合同或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勞動合同續延或依法終止解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或雙方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變更的,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后,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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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用工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到登記注冊地的區(縣)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履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義務。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應到實際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履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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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縣)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用工備案服務窗口受理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可在南京市勞動保障電子政務大廳實現交互服務,通過南京市勞動保障網站下載勞動合同文本及相關表格,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國家相關規定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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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應當提供的信息: (一)用人單位信息: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勞動保障證號等; (二)職工信息:包括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勞動保障卡號等; (三)雙方勞動關系信息:包括與職工簽訂或續延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及勞動關系變更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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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招人員勞動用工備案: 1、錄用人員的相關證照; 2、勞動合同原件; 3、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備案情況表》。 (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備案: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勞動合同原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勞動合同變更備案: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變化的相關證明材料; 2、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原件(一式兩份,核對后返還用人單位); 3、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導入勞動合同管理系統后打印《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后返還用人單位) (四)勞動合同續延備案: 1、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導入勞動合同管理系統后打印《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后返還用人單位); 2、續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一式兩份,核對后返還用人單位)。 (五)勞動關系轉移備案: 1、商調函原件或勞動關系轉移證明; 2、與調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一式兩份,核對后返還用人單位); 3、擬調動人員在調出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4、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導入勞動合同管理系統后打印《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后返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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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程序: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備案企業版操作程序,由用人單位從南京市勞動保障網下載(無下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至經營所屬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拷貝或領取紙質表格),用人單位輸入勞動合同信息后導出《勞動合同備案情況表》或《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以報送軟盤或U盤的方式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勞動用工備案。 勞動合同備案企業版程序下載網址:www.njlss.gov.cn(下載專區) (二)勞動保障部門的窗口服務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備案申請應在勞動合同管理系統錄入相關數據或將電子文檔直接導入系統,打印《勞動合同備案情況表》或《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用人單位存檔。 (三)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登記核查制度,設立勞動合同臺帳。加蓋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勞動合同備案情況表》及《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應當納入臺帳管理。 (四)勞動保障部門在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整改: 1、用人單位填報的《勞動合同備案情況表》或《勞動合同變更備案情況表》存在不實或不符合要求的; 2、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為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應領取《就業登記證》而未領取的;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變更或續延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及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和程序不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 5、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限不計入勞動保障部門辦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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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強化勞動用工備案服務工作,并將勞動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簽訂率納入勞動保障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勞動保障用工備案工作人員應當充分利用勞動合同信息管理電子政務系統,切實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明確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和解除、終止等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和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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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未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要求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補辦社會保險手續,結清應給付勞動者的各項費用,并按規定繳納罰款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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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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