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據《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2008〕90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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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在國家、自治區沒有出臺統一的政策之前,按現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醫療服務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7 ] 37號)增補的兒童用藥品種(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和桂林市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規定執行,如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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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診療、服務項目范圍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就(轉)診交通費、住宿費、急救車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費; 3、空調費(手術空調費除外)、取曖費、電視費、電話費、食品保溫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4、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宣傳教育費; 5、膳食費; 6、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項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6、鑲牙、潔牙。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超聲聚焦刀等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國家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及因移植所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 3、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4、近視眼矯形術,除艾滋病外其他性病的醫療費用,療養院療養的費用,自請醫生、自行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5、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急救除外);未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發生的醫療費;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6、所有涉及因機動車導致傷害發生的醫療費(在校學生無他人承擔事故責任的除外)、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因犯罪、自殘、自殺、酗酒、打架斗毆或他人故意傷害發生的醫療費;戒毒的一切費用; (五)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藥品目錄》以外的費用,因施行自費醫療服務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 (七)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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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及標準 參保患者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按桂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居民單獨收費。 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并告知參保患者或家屬。實際床位費低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床位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實際床位費高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床位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患者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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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及用藥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進行審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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