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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執行《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2016年)紀要》的通知

2017-03-24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瓊高法〔2017〕53號 海南省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2016年)紀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3月20日第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自下發之日起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

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2016年)紀要
2016年5月23日至24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三亞召開了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全省各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及各派出法庭派員參會。為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經會議充分討論,并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3月20日第7次會議討論決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參照執行),就我省民事審判工作相關問題形成如下紀要。
關于涉海南農墾系統土地糾紛的處理
一、關于農墾系統土地流轉糾紛的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1、農墾系統單位(以下簡稱墾區單位)因以其名下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與他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以其名下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而與他人發生糾紛的,依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2010年7月31日以前,雖未經相關人民政府批準,但業經海南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農墾總局)批準且無其他無效情形的,一般不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無效。所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所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雙方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又達不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
(2)合同簽訂于2010年7月31日以前,未經相關人民政府批準,也未經農墾總局批準的,一般應認定無效。但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且所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農墾總局和人民政府均同意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并判決繼續履行。
(3)合同簽訂于2010年7月31日以后,未經相關人民政府批準的,原則上應確認無效。但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且所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人民政府亦同意的,可判決繼續履行。
2、墾區單位以其名下國有劃撥農用地使用權與他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以國有劃撥農用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雖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但若簽訂于2010年7月31日前,并經農墾總局批準,一般應認定有效。
3、依據本意見第1條、第2條合同雖被認定有效,但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所涉合同應予解除的,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農用地承包合同糾紛
內部承包合同糾紛
4、墾區單位將墾區農用地發包給墾區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等(以下稱該類承包為內部承包)后,承包人未經墾區單位同意或備案,又將所承包土地轉包給他人的,該轉包合同無效,但轉包經墾區單位追認的除外。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轉包土地構成違約為由請求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有此約定的,依照約定判決解除;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是否解除。
5、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墾區單位職工的,內部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以30年為限,承包期的截止年限不超過職工退休年限。發包方以超過該年限為由請求解除超出部分年限承包合同的,應予準許。
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墾區職工近親屬的,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發包方以超過30年為由請求解除超出30年部分承包合同的,應予準許。
6、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致使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承包金過低,發包人請求調整,對于業已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酌情予以調整。發包人請求解除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解釋二,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承包金過低,一般是指該土地的承包金低于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的30%以上,承包金調整的數額可以農墾總局同期發布的關于墾區內部職工承包農業用地基本地價為參照。
7、承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大于其與墾區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面積,但僅按合同約定面積繳納承包金的,可由雙方協商指定測繪機構核定實際使用面積。經測繪,實際使用面積超過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請求按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標準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按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發包人請求按同時期承包市場價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可以農墾總局同期發布的關于墾區內部職工承包農業用地基本地價為參照。承包人支付業已使用期限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后,如雙方同意,可自行就該超過部分土地補簽承包合同并約定相關事宜。
經發包人合理催告,承包人拒絕支付超過部分土地的使用費或發包人直接請求返還超過部分土地并支付該部分土地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請求按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標準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按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發包人請求按同時期承包市場價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可以農墾總局同期發布的關于墾區內部職工承包農業用地基本地價為參照。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經允許超面積使用土地為由請求解除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解釋二,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外部承包合同糾紛
8、墾區單位將墾區農用地發包給非墾區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該類承包為外部承包)后,承包人未經墾區單位同意或備案,又將所承包土地轉包給他人的,該轉包合同無效,但轉包經墾區單位追認的除外。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轉包土地構成違約為由請求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有此約定的,依照約定判決解除;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是否解除。
9、外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不超過20年,發包方以超過該年限為由請求解除超過部分承包合同的,應予準許。
10、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致使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承包金過低,發包人請求調整,對于業已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酌情予以調整。發人請求解除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解釋二,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承包金過低,一般是指該土地的承包金低于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的30%以上,承包金調整的數額可以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為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市場價予以確定。
11、承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大于其與墾區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面積,但僅按合同約定面積繳納承包金的,可由雙方協商指定測繪機構核定實際使用面積。經測繪,實際使用面積超過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請求按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標準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按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發包人請求按同時期承包市場價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可以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為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市場價予以確定。承包人支付業已使用期限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后,如雙方同意,可自行就該超過部分土地補簽承包合同并約定相關事宜。
經發包人合理催告,承包人拒絕支付超過部分土地的使用費或發包人直接請求返還超過部分土地并支付該部分土地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請求按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標準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按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發包人請求按同時期承包市場價支付超過部分土地使用費的,可以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為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土地承包市場價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市場價予以確定。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經允許超面積使用土地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解釋二,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12、內部承包合同和外部承包合同依法解除后,承包土地上留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承包合同就歸屬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承包合同無約定雙方又無法達成協議的,若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可以拆除或移除的,由承包人自行拆除或移除,恢復土地原狀,不宜拆除或移除或拆除或移除會嚴重損害價值的,可判決歸發包人所有,由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可根據案件情況而定,總體上可以低于《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標準,酌情判決發包人予以適當補償。
合同系因承包方違約解除或因承包方使用超過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而判決返還的,對承包方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留在土地上的附著物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的,若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可以拆除或移除的,由承包人自行拆除或移除,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發包方,不能拆除或移除的,原則上可判決歸發包方所有并不予補償,但如果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價值較大,不予補償顯失公平的,可酌情判決發包方給予承包方一定補償。
二、關于土地侵權糾紛的處理
13、未與墾區單位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也未經墾區單位同意,占有使用墾區單位土地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墾區單位同意發包土地的,雙方可補充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約定相關事宜。墾區單位請求土地使用人支付合同簽訂前已使用土地的費用的,應予準許。就費用標準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使用土地主體不同分別按照本意見第7條和第11條有關內部承包人和外部承包人使用超過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面積的費用確定。
(2)墾區單位不同意發包且以侵權為由請求土地使用人停止侵權返還土地的,應予支持;墾區單位同時請求土地使用人支付合同簽訂前已使用土地的費用的,應予準許。就費用標準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使用土地主體不同分別按照本意見第7條和第11條有關內部承包人和外部承包人使用超過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面積的費用確定。土地使用人因使用土地給墾區單位造成損失且墾區單位主張賠償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土地使用人侵權使用土地,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墾區單位返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留在土地上的附著物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意見處理;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若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可以拆除或移除的,由土地使用人自行拆除或移除,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發包方,不宜拆除或移除的,可考慮判決歸墾區單位所有并不予補償,但如果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價值較大,不予補償顯失公平的,可酌情判決墾區單位給予土地使用人一定補償。
三、關于涉農墾土地糾紛案件相關程序及訴訟時效問題
14、相關單位或個人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合作開發合同同時起訴墾區單位和農墾總局的,應依法確定農墾總局是否應作為被告,農墾總局依法不應作為被告的,應當經向原告釋明后裁定駁回其對農墾總局的起訴。
15、墾區單位因承包人或承租人長期不交納承包費或租金提起訴訟,要求承包人繳納拖欠的承包費或租金,承包人或承租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若雙方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中約定分期支付承包費或租金,該約定可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關于逾期辦證違約糾紛的處理
16、購房人以開發商逾期辦證為由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后,應當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經開發商通知,購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致使開發商辦證逾期,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稱房產初始登記,系指開發商取得房產項目的整體產權登記后,將房屋分套初始登記在自己名下。
(2)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后,經通知購房人,購房人依通知提供了辦證所需相關資料的,分別情況區別處理:
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開發商在約定時間內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了辦證資料,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報送,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沒有約定的,開發商應在合理期限內報送。開發商未報送,致使購房人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的,買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18、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后,未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致使辦證逾期,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合同對通知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開發商應于合理期限內通知。開發商未通知,致使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購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合同對開發商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資料時間有約定的,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20、對于違約責任的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關于預約購房糾紛的處理
21、開發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收取擬購房人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事后雙方不愿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退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2、開發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當時雖未取得但起訴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擬購房人已向開發商交納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僅是未與開發商訂立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開發商事后要求與擬購房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購房人不同意的,可予支持,但擬購房人要求退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3、開發商收取了擬購房人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且與擬購房人訂立了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的,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開發商所收取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為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中所約定的購房款數額的,應當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購房人或開發商要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 
因開發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擬購房人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外,還可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擬購房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開發商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外,還有權拒絕返還擬購房人已付的購房款并可要求擬購房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雖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開發商并收取了少量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擬購房人或開發商要求繼續履行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且繼續履行沒有障礙的,應當判決繼續履行。
因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不能繼續履行的,應雙倍返還所收取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
因擬購房人的原因致使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不能繼續履行的,無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收取的認購金、定購金、誠意金等。
(3)擬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有關于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約定,但經開發商通知,擬購房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事后也不愿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有權拒絕退還已收取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擬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有關于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約定,但開發商未通知擬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事后也不愿與擬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購房人請求開發商退還已收取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的,應予支持。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擬購房人或開發商要求繼續履行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的,不予支持。
擬購房人或開發商以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為據,要求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予支持。
開發商不與擬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購房人要求雙倍返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的,應予支持。
擬購房人不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的,不予支持。
24、擬購房人與開發商明確約定已支付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定金,開發商拒絕與擬購房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擬購房人拒絕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擬購房人。
三、關于正式合同訂立后相關糾紛的處理
25、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僅交付定金,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出賣人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的,從其約定。
雙方當事人沒有前款約定,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且合同有繼續履行可能的,不應解除合同。
26、雙方當事人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買受人已交付部分房款后,出賣人惡意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擔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如買受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有繼續履行可能的,不應解除合同。
雙方當事人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買受人已交付部分房款后,因市場行情變化等請求解除合同,并愿意以放棄已交購房款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如出賣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有繼續履行可能的,不應解除合同。
2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未經備案登記,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四、關于逾期交房相關糾紛的處理
28、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開發商將房屋實際交付買受人占有或將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的均視為已實際交付使用。
29、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責任的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30、合同約定按日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依照《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年第一期》第三條第1項辦理。
五、關于涉“限購令”商品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31、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發布“限購令”的,擬購房人可購房套數以相關“限購令”為限。開發商因“限購令”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擬購房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六、關于涉“保障性住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一)關于受理
32、當事人因履行“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及單位集資建房,下同)合同發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依法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因就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其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二)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33、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與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對象所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依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2007年8月7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下稱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但國務院意見實施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以合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后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按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4、因經濟適用住房初始購買者與他人就經濟適用住房所簽訂的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區別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但國務院意見實施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后,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經濟適用房初始購買者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經濟適用房初始購買者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凡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主張優先回購的除外。
經濟適用住房初始購買者與他人所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購房人有關產權的取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關于限價商品住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35、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與不符合限價商品住房供應條件對象所簽訂的限價商品住房出售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依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2010年8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瓊府[2010]64號,下稱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以合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后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按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6、因限價商品住房初始購買者與他人就限價商品住房所簽訂的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區別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見發布后,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限價商品住房初始購買者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未滿5年的限價商品住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限價商品房初始購買者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的限價商品住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凡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主張優先回購的除外。
限價商品住房初始購買者與他人所簽訂的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購房人有關產權的取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關于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37、單位就集資合作建房與不符合集資合作建房對象和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對象所簽訂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出售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依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2007年8月7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下稱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但國務院意見實施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以合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后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按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8、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初始購買人與他人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所簽訂的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區別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請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雖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前,但國務院意見實施后尚未履行完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購買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3)合同簽訂于國務院意見實施后,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初始購買人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未滿5年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初始購買人就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凡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有效,但單位主張優先回購的除外。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初始購買人與他人所簽訂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購房人有關產權的取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糾紛的處理
39、城鎮居民就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農民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均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賠償翻建或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
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處理
一、關于案件的受理
40、當事人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請求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1、當事人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應否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42、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基本依據,兼顧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以及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作為判斷標準。
43、“外嫁女”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外嫁女”婚后戶籍雖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雖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外嫁女”嫁入城鎮,但戶口未遷出,也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農業戶口的,亦應當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外嫁女”嫁入城鎮,已取得非農業戶口并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亦應當認定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4、離婚、喪偶婦女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村婦女婚后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后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后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應認定具有其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后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如其戶口仍未遷出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農業戶口的,亦應認定具有其母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后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且戶口已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未成年子女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亦應認定不再具有其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5、嫁到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的“外嫁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外嫁女”嫁到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6、“入贅女婿”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入贅女婿”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依據“外嫁女”的相關規定處理。
47、服兵役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義務兵、士官在部隊服役期間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納入軍官系列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8、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畢業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9、外出務工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外出務工人員在外務工期間,凡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0、政策性“農轉非”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因土地征收或其他原因,戶口雖被政策性“農轉非”,但未被安排就業,也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1、“空掛戶”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僅戶口登記在集體經濟組織,但不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的,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2、回村退養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國家公務員或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因被開除、除名等將戶口遷至集體經濟組織,且長期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活,也沒有其他社會保障和生活來源的,應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退休、離職將戶口遷至集體經濟組織,已享有其他社會保障的,不應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3、服刑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集體經濟組織資格不因服刑而喪失。
54、養子女、繼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對于依法成立收養關系的養子女和依法成立繼子女關系的繼子女,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與親生子女相同。
三、關于案件的處理
5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屬于該組織的全體成員共有。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時,應當審查原告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則上應當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等分配土地補償費;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56、被征地農戶已經獲得了安置或全額安置補償費仍請求多分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的把握
57、原告請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分配或實際分配征地補償款兩年內提起訴訟,逾期不提起訴訟,依法又無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關于民事審判中司法鑒定有關問題
一、一般問題
58、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一般依當事人申請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
(1)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訴訟;
(2)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3)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
(4)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有關各方當事人分別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勝訴、敗訴比例分擔。
59、非經司法鑒定不能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的,方可準許當事人關于司法鑒定的申請;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案件處理結果無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向鑒定機構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勝訴、敗訴比例分擔。
60、當事人間爭議的案件事實非經司法鑒定不能作出認定,當事人不主動申請司法鑒定的,依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按下列情形確定鑒定申請責任:
(1)當事人明確約定鑒定申請責任的,從其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鑒定申請責任,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的舉證責任確定鑒定申請責任;
(3)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亦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主張案件事實的當事人負鑒定申請責任。
負有鑒定申請責任的當事人應當預交鑒定費用。
61、本證方當事人所舉證據對爭議案件事實已基本達到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反證方當事人有異議,且只有通過司法鑒定才能進一步查明該事實的,由反證方當事人負鑒定申請責任。
反證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所舉反證對本證方當事人所舉本證已形成證明優勢,本證方當事人有異議,且只有通過司法鑒定才能進一步查明該事實的,由本證方當事人負鑒定申請責任。
62、當事人對鑒定申請責任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紀要第60條、第61條的規定合理確定鑒定申請責任的負擔,并向當事人釋明理由和不及時申請司法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不利后果。
負有鑒定申請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及時申請司法鑒定,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持有的相關鑒定證據材料,致使無法對有爭議的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的,應當就該有爭議的案件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決定委托司法鑒定且須他方當事人配合方可進行,當事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就爭議事實作出對該方當事人不利的認定。
63、對一審訴訟過程中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二審中當事人有異議,對鑒定所涉事實通過其他方式無法查明,鑒定意見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異議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重新委托鑒定:
(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鑒定資質或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一審訴訟過程中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中只有部分事實尚存爭議或不能通過別的途徑查明的,一審法院應僅就爭議或需要繼續查明的部分委托補充鑒定。
重新或補充鑒定費用由申請重新或補償鑒定的當事人預交,不預交的,對其重新或補充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64、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或者提交鑒定證據材料,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指定當事人提交有關鑒定證據材料的期限:
(1)舉證期限屆滿后,反證方當事人對本證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提出抗辯,非經鑒定無法對該事實作出認定,反證方當事人申請鑒定的;
(2)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意見存在本紀要第6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鑒定的。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或者提交的鑒定證據材料超過舉證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65、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會導致不客觀不公正的除外。
人民法院準許更換鑒定機構的,當事人可另行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66、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合議庭決定。合議庭決定委托司法鑒定的,在證據交換后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合議庭應當根據質證情況對鑒定證據材料進行認定。
未經合議庭認定的鑒定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司法鑒定的依據,有關鑒定意見人民法院不予以采納。
67、合議庭決定委托司法鑒定的,應當制作對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并連同相關材料于五日內移送司法技術部門。
對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法院(部門)、案件承辦人、案號、案由、案件當事人及鑒定申請人,需鑒定事項、范圍、目的和專門要求,以及加蓋委托法院(部門)公章的證據材料目錄清單。
合議庭移送司法技術部門的資料應當包括:
(1)相關卷宗材料;
(2)經質證確認的當事人舉證材料;
(3)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材料;
(4)既往鑒定意見書或報告書;
(5)申請或負有鑒定申請責任方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還應附相關說明材料。
(6)對外委托鑒定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
68、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依法確定后,司法技術部門應向當事人書面告知鑒定機構鑒定資質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和申請回避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
69、申請回避的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沒有申請回避的,司法技術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超過鑒定時限的責任,同時向鑒定機構移送司法鑒定委托函、鑒定證據材料目錄清單及相應鑒定證據材料。
司法鑒定委托函應當載明委托法院、案號、案由、案件當事人和鑒定申請人,明確具體的鑒定事項、鑒定要求、 鑒定時限建議并附加蓋審判庭公章的鑒定證據材料目錄清單。
鑒定證據材料目錄清單應當載明鑒定證據材料名稱、提交的當事人、合議庭認證情況、頁碼范圍和備注。
70、鑒定時限自司法技術部門向鑒定機構移送司法鑒定委托書之日起,至鑒定機構正式向司法技術部門正式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之日止。
司法技術部門應根據效率原則,按照合議庭對鑒定時限的建議、鑒定的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商鑒定機構合理確定鑒定時限。鑒定時限,通常為30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但應扣除補充提交鑒定證據材料和進行補充質證認定的時間。
鑒定時限屆滿,鑒定機構未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可以書面申請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由司法技術部門負責人征求案件合議庭意見后審批,申請延長期限超過30個工作日的,由分管司法技術部門的院領導征求案件合議庭意見后作出審批意見。
鑒定機構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司法技術部門應經征求案件合議庭意見后決定是否終止委托,決定終止委托的,應收回移交的材料,并要求鑒定機構全額退還已支付的鑒定費用。
71、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鑒定委托書的要求及時完成司法鑒定,并就某一鑒定事項出具單一、明確的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事項出具兩種以上鑒定意見或鑒定意見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責成鑒定機構重新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機構拒不重新出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已出具的鑒定意見,并可依規定程序提請將該鑒定機構從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予以除名,預交鑒定費用當事人可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鑒定機構虛假鑒定或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終止或解除委托,收回移交的材料,并要求鑒定機構全額退還當事人已預交的鑒定費用,同時應依程序將該鑒定機構從司法鑒定名冊中予以除名。因虛假鑒定或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2、合議庭應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依法進行審查,鑒定機構應當依人民法院要求或當事人申請指定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拒不出庭接受質詢的,人民法院對鑒定意見不予采納,并可依規定程序提請將該鑒定機構從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予以除名,預交鑒定費用當事人可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兩名或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出具鑒定意見的,原則上均應出庭接受質詢,不能出庭的,應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其他出庭的鑒定人代為接受質詢,不親自出庭相關問題難以說清或說明的,相關鑒定人本人須親自到庭接受質詢。對于鑒定工作和鑒定意見是否在鑒定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所進行和出具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核實。
73、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組織對鑒定意見開庭質證的三日前,書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發表意見。
74、就當事人爭議的案件事實,鑒定機構已出具鑒定意見的,除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外,不得再行委托重新鑒定。
部分鑒定事項不清,或遺漏鑒定事項,或當事人對部分鑒定事項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等,通過其他途徑又無法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就相應事項委托補充鑒定。
7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未獲準許,二審中又提出,且申請鑒定事項屬于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基本事實的,二審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后,當事人又不愿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據已有證據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根據已有證據對爭議事實無法作出認定的,由該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76、鑒定機構認為鑒定不具備條件而退回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鑒定程序,并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有關事實作出認定。
二、關于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醫療糾紛中因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之外的其他事實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參照本意見有關鑒定一般問題的規定辦理。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77、醫療事故鑒定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或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衛生行政部門或雙方當事人未共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委托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司法鑒定。
78、一方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且有關醫學會已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一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因對該技術鑒定持有異議,可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未依據該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起訴后又提出再次申請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該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已經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再次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不予準許,但存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再次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指定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的上一級醫學會或者其他相鄰省市醫學會組織進行。
79、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申請該醫學會專家庫的部分專家回避且理由正當,該醫學會可從其他城市或上一級醫學會專家庫中抽調其他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必要時可從外省醫學專家庫中抽調。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申請本市或省醫學會專家庫的所有專家回避且理由正當,致使在本市或本省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外地或外省市醫學會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就近委托外地或外省市醫學會進行鑒定。
(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80、當事人在起訴前未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但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依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張醫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應予準許。
81、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可參照醫療事故鑒定書認定醫療過錯,當事人再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不予準許。
82、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有關醫療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后,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除不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外,不予準許。
(三)醫療事故及醫療過錯鑒定的選擇適用
83、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理由確定司法鑒定的類別。
84、同一醫療糾紛案件同時存在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依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確定選擇適用。兩份鑒定報告對同一事實存在兩種結論的,以醫療過錯鑒定意見為準,必要時可就該事實問題進行補充鑒定。
85、對于醫療事故鑒定意見和醫療過錯鑒定意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三、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86、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俗稱包死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準許,但增加或減少工程量部分除外。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但雙方對實際工程量存在爭議,一方當事人申請對有爭議的工程量進行鑒定的,可予準許。
87、工程價款未經結算且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的,由原告承擔鑒定申請責任。
88、工程價款未經結算且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自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請求按該鑒定結果結算工程款的,發包人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且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應予準許。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自行委托的工程價款鑒定意見不完善,但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對工程價款作出認定,發包人請求進行司法鑒定的,不予準許。
承包人雖未自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但就自己制作的竣工結算文件中的工程造價項目聘請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逐一核實,并出具了相應造價意見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89、當事人共同選定結算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出具了結算報告,除一方有證據證明該結算報告存在本紀要第63條規定的情形之外,該結算報告應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90、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論不能直接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此進行質證,并依法對其證明力作出認定。
四、關于工程質量鑒定
91、建設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除發包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工程主體結構或基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外,發包人申請工程質量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有關工程質量問題按保修合同約定處理。
92、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組織驗收,或者發包人擅自占有、接收或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除發包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工程主體結構或基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外,發包人申請工程質量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93、在建的建設工程,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已完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申請對已完工工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已完工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承包人主張鑒定期間的有關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4、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被依法確認無效,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價款,發包人就已完工工程質量提起反訴,并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已完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申請對已完工工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發包人未就已完工工程質量提起反訴,在二審過程中以已完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申請進行質量鑒定的,不予準許,但應釋明可另行依法提起訴訟。
95、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拒絕修復或整改,發包人申請對修復費用進行鑒定的,應予準許,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關于判決書中債務利息的利率及計算期間的表述問題
96、當事人對債務利率標準有明確約定且約定合法,利息計算期間又明確的,判決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利率標準和利息計算期間寫明或將利息計算出具體數額后直接予以寫明。
97、當事人對債務利率標準沒有明確約定,但從債務種類本身能判斷出利率且該利率合法,計算期間又明確的,判決書中應當以該債務利率和計算期間直接表述。
98、當事人對利率標準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約定不合法,從債務本身也判斷不出利率標準,或雖判斷得出該標準但不合法的,應當表述為“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不宜表述為“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99、利息計算的起止時間確定的,判決書中應當明確寫明利息計算的起止日期,即從 年  月  日起計算至  年  月  日止。
100、利息計算的起點日確定,但是截止日不確定,如需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應當寫明從  年  月 日計算至債務付清之日止,不宜寫“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或“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等。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及執行異議之訴相關問題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101、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在撤銷訴訟請求范圍內進行審理。第三人沒有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裁判或調解書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原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一并提出確認、給付等其他訴訟請求的,在本案中不予審理,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作出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問題的處理
102、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作出判決后,前訴判決第三人或其他第三人認為該判決改變前訴判決的內容有錯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再審。
三、對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一并提出給付請求問題的處理
103、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同時提出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或支付違約金等訴訟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范圍,在本案中不予審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可就此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四、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執行標的物為違法建筑問題的處理
104、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執行標的物為違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五、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執行程序終結問題的處理
105、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執行程序依法終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撤回起訴,當事人不同意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要求對執行標的物確認所有權的,應向其釋明可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六、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被提起再審問題的處理
107、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被提起再審的,應當中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待再審案件有處理結果后再決定對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繼續審理或終結訴訟。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相關問題
一、關于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時間
10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這里的“收入”,依照《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指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審判實踐中具體可參照海南省交警總隊發布的每年度關于海南省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中的統計區間和相關標準確定。但依照《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的處理
109、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法發〔2010〕23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據此,在受害人有被扶養人時,應當計算出被扶養人生活費,再加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但在判決主文中不能出現“被扶養人生活費”字樣。
關于民行交叉相關問題
110、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雖有一定的交叉,但對其中一個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無須以另一個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為前提或依據的,對兩個法律關系可依法分別進行審理或處理,無需等待另一個法律關系審理或處理的結果。
111、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存在交叉,一個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須以另一個法律的審理或處理為前提或依據的,須中止該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等待另一個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有結果后再行恢復對該法律關系的審理或處理。
112、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發生交叉時,判斷應先行審理或處理哪一個法律關系的標準,系根據案件情況,看哪一個法律關系是基礎法律關系。對于基礎法律關系應先行進行審理或作出處理,以基礎法律關系為依據的另一個法律關系則需中止審理或處理,等待基礎法律關系的處理有結果后再恢復審理或處理。
1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有正當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調查中申請),負責審理行政案件的審判組織可以一并審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2)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
(3)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
(4)其他不宜一并審理的民事爭議。
除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案件外,對于其他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
當事人就相關民事爭議已經提起民事訴訟,且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待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確定后,行政案件再行恢復審理。
本會議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參照執行,參照執行之日起,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相關規定及意見不再執行。本紀要相關內容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規定為準。本紀要下發前,案件業已審結的,不依此為據啟動再審,本紀要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參照本紀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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