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的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印發的《浙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診斷、治療的項目: (一)臨床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
第三條
《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見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別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或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但容易濫用或費用昂貴的診療項目。
|
第四條
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購置或按國家有關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檢測不合格的大型醫療設備,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
第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項目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和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外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
第六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被社會保險部門確定為基本醫療定點機構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其衛生服務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
第七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醫療服務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要教育醫務人員按照臨床診療規定開展醫療服務,嚴格把握適應癥,合理檢查,按照規定標準收費。
|
第八條
要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項目收費標準,凡超出標準的費用一律不得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中列支。嚴格執行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的規定,凡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審核時一律不予支付。
|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自負比例根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醫學技術的發展等情況,經市社保、財政等部門批準,可作適當調整。
|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溫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