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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達到二級甲等資質以上的醫療機構,方可申請按如下標準進行準入評審:
一、科室設置與規模標準
(一)設康復病房,床位數達到30張以上,病床凈使用面積6m2以上。
(二)康復治療業務用房面積達到500m2,獨立設置功能評定室、運動治療室、理療室、作業治療室,兼設有語言治療室、康復支具室,中醫康復治療室和心理治療室可與其它臨床科室共設。
(三)康復科建筑設計符合下列要求:
1. 體現無障礙設計:門道有斜坡、能過輪椅;
2. 有安全防護設計:地面防滑,過道、廁所有扶手;
3. 地、墻、天頂設計便于管線安裝、維修及設備固定;
4. 通風良好,有溫度、濕度調節裝置;
5. 室內色彩、裝飾符合患者心理。
二、人員配備標準
至少應有5名專職康復醫師(至少2名副高以上職稱),10名以上專職康復治療師(20%以上為康復專業大專或本科畢業),康復工程技師1名。
三、設備與器材標準
(一)運動治療設備:配備有系列訓練用墊和床,肋木,姿式矯正鏡,常用規格的訓練棍和球,常用規格的砂袋和啞鈴,墻拉力器,劃船器,手指肌訓練器,股四頭肌訓練器,前臂旋轉訓練器,滑輪吊環,常用規格的拐杖,常用規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訓練用功率自行車,功能牽引網架,關節被動訓練設備器材,訓練用扶梯,等速訓練設備、步態分析儀等。
(二)理療設備:低頻脈沖電療機,中頻治療儀,超短波治療機,紅外線治療機,紫外線治療機,磁療機,超聲波治療機,蠟療設備,制冰設備,頸椎牽引設備,腰椎牽引設備等。
(三)作業治療設備: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訓練用球類,日常生活訓練用具,認知功能訓練用具,拼板,積木,橡皮泥,上肢懸吊帶,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編織用具等。
(四)言語診療設備:錄音機或言語治療機,言語測評和治療用具(實物、圖片、卡片、記錄本),非語言交流用字畫板。
(五)心理診療設備:心理治療常用的心理測驗量表及用具等。
(六)康復評定設備:關節功能評定裝置,肌力評定設備,平衡功能評定設備,步態評定設備,心肺功能及代謝功能測評設備,肌電圖及其它常用電診斷設備(可與其它臨床科室共用)。
(七)康復工程:常用的低溫材料矯形器制作設備、工具、材料等。
四、要求提供規范的康復診療項目
(一)功能評定:能開展電生理診斷、感覺功能測評、認知功能評定、心理測評、偏癱綜合功能測評、截癱綜合功能測評、語言功能評定、作業能力測評、功能獨立性評定、心肺功能測評等。
(二)運動治療:能合理利用相應技術和設施、器具,開展主被動運動療法、矯正體操、手法促通治療、牽伸及牽引治療、平衡及步態訓練等。
(三)理療:能合理利用理療設備開展常見聲、光、電、磁等物理因子治療,冷熱療法(包括蠟療)。
(四)作業治療:能開展感知覺訓練、手與上肢功能訓練、手與上肢畸形矯正、輔助器具使用指導、工藝療法、日常生活活動訓練、職業技巧訓練、輪椅使用訓練、上肢小型支具制作裝配等。
(五)語言治療:開展常見言語交流障礙評定與治療。
(六)心理治療:開展心理疏導、行為治療,認知治療等。
(七)康復支具室:能進行假肢、矯形器處方及訓練、臨床常用低溫矯形器制作裝配等。
五、應有規范的業務管理機制
(一)醫院領導要有人分管工傷康復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對工傷康復服務的檢查和監督,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工傷保險和工傷康復政策培訓。
(二)應制定有關工傷康復醫療服務制度,主要包括工傷職工住院、用藥管理制度,特殊治療、轉診和轉院審批制度,舉報和投訴制度等,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執行住院標準,避免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工傷職工收入院,或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工傷職工。
(三)建立工傷康復住院收費明細記錄,實行一日清單制,并建立報表制度;使用規定格式的工傷醫療專用處方簽,門診處方保存1年。
(四)建立完善的康復醫療業務規范,包括康復技術操作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康復醫療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工作流程、常見神經、骨科、燒傷康復診療常規。
(五)建立工傷康復醫療業務、信息資料檔案庫,保存完整。
(六)定期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提供本院工傷康復業務動態數據。
六、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的資格評審與認定
(一)基本條件:
二級甲等資質以上的醫療機構,科室設置與規模、人員配備完全達到本標準要求,綜合評分≥90分。
(二)資格評審:
1.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的資格評審工作。
2. 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申請后,應委托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標準對申請單位進行資質評審。
3. 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和建議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并同時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資格認定和審查:
1. 社保經辦機構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確認符合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的,發給《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資格證書》。
2. 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獲得《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資格證書》的醫療機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書”,實行工傷康復服務協議約定和協議管理。并將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二年,二年后可視情況變更或續簽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