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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遭意外槍擊致傷是否屬于工傷等問題的請示》(晉勞仲函字[1993]03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你省一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期間意外遭槍擊而致傷,對此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即按照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的規定,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后,其具體待遇的處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辦理,外方給付的賠償金,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但國內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在獲得國外賠償金之前,如果單位已先期墊付了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索賠支出的訴訟費用等,應從國外相應的賠償金中扣還,扣還后工傷人員享受的工傷待遇比國內工傷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具體扣發比例,請你們研究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