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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0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執行時間。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調整標準。 (一)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的連續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二)按參加工作時間調整。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年齡調整。2007年12月31日前年齡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齡達到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原工商業者,按40元增加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員中,同時具備(一)、(二)、(三)、(四)款條件的,可以累加調整。 (五)按本條(一)、(二)、(三)、(四)款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低于52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調整后的養老金不得高于520元。 四、城鎮企業退職人員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 五、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內政辦發[2003]41號)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墾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和第四條調整標準的80%調整基本養老金和退職生活費。 六、軍隊轉業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養老金后,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七、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對困難地區,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將給與適當的補助。各地區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八、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務于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