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盡快建立起多層次的醫療保 障體系,保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根據《國務 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 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與《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 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的精神,制 定本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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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已參加當地基本醫 療保險并參加統籌地區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有條件的可以為本企業參保人員建立補充 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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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 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要根據自身經營狀況來確定,既要積極推行, 又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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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主要用于補助參保人員在定點 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后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含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支付之后應 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由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予以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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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可比照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確定,也可用于支付其它非營養性 治療藥品費用。具體支付比例和補助辦法由企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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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專款專用,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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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也可在企業自愿情況下,由行業或 幾個企業聯合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財務會計制度和 內部監督審計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 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 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執行情況應同 時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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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職工 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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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當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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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指導意見由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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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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