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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 【辦理機構】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辦理地址】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84871533 友誼路425號 呼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338821 公園路145號 阿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3725448 阿城區牌路大街97號 雙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3169972 雙城市雙城鎮同興路 尚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3322052 尚志市尚志鎮站前路1號 巴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522104 巴彥縣人民廣場東側 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983046 賓州鎮南大街 依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320106 依蘭縣光明街2號 延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3018629 延壽縣西同慶街 木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5846804533 木蘭縣木蘭鎮縣政府綜合辦公樓(213、214、215、218)室 通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422663 通河縣通河鎮 方正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7116248 方正縣世紀大道1號(政府行政服務中心2樓) 【所需材料】 一、用人單位(或存檔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 二、填寫《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市級以上醫療病歷、病志等相關輔助檢查的材料; 四、患精神病的被鑒定人,還需提供專科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鑒定結論。 【辦理程序】 一、 受理 職工醫療期滿或醫療期終結時,本人可向所在單位(或存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或存檔部門)統一申報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符合受理條件的且提供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對提供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充材料。 二、鑒定 通知被鑒定人按規定時間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體及輔助檢查。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根據現場查體及輔助檢查結果,并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形成鑒定專家組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并存檔備案。 三、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按法定送達程序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 人。 【辦理時限】 無 【辦理依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