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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

2003-12-03 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37號 遼寧省大連市
批準文件:
(1999年11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109號文件發布;根據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擬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緩繳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事項,可以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審核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以及緩繳申請;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寫明雙方須嚴格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不再辦理繳存登記,但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繳存銀行。
本辦法施行后新設立的單位,應自本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只能為職工在一個受委托銀行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單位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應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職工調出的,其調出單位應在職工調出后30日內,為其辦好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好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托管手續。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托管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工資發放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困難緩解后,再恢復繳存比例并補繳少繳部分。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按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立帳簿,及時準確記載所屬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列支。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有關單據。職工可持有關單據、證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批準同意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含個人支付動遷投資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戶口內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提取額以百元為單位。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具體使用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準施行。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財政,由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應實行分立帳戶、獨立核算。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受委托銀行與單位、單位與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對帳。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查詢制度,完善查詢系統,為職工和單位無償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托管、變更、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下列處罰: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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