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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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含派出庭、中心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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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堅持公開審理,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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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下列情況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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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開庭時間、地點和案件承辦人。 公開審理案件的公告應當張貼或登載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置在公共場所的公告欄或電子顯示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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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未經仲裁庭公開查明的事實和公開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無需舉證的事實除外。缺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認證。 仲裁庭對經過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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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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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開審理案件,庭審活動應當在仲裁庭進行。需要巡回依法公開審理的,應當選擇適當場所進行。 庭審活動不得在辦公室等非專門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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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批準的人除外。 公民旁聽須出示身份證和其他有效的證件。 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旁聽證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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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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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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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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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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