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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市、縣(市、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黨中央從優照顧老干部的原則精神,為切實解決離休干部的實際困難,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適當提高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副省長級單項待遇以上的離休干部,仍按豫財行(2004)47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廳局級且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干部;經省轄市及共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和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生活長期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離休干部;其護理費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調整到每人每月400元。 三、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且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干部,其護理費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四、所需經費,行政、事業單位、企業按原渠道解決。 五、鑒于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是支付給服務人員的勞務支出,不是離休干部本人的工資性收入,不計入計稅工資范圍,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執行。 200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