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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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年滿18周歲、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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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殘聯共同負責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殘聯做好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 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事務。 區殘聯具體負責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審核發放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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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因工受傷的殘疾人,根據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殘疾軍人的補貼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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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在本市自謀職業的殘疾人,可到市社保機構以個人繳費形式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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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本市領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殘疾人(以下簡稱低保殘疾人),統一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費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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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被評定為一級傷殘、未就業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殘疾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其中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從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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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失業殘疾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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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謀職業的殘疾人上年度個體經營月均純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可申請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含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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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登記,由區殘聯根據《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深府[2005]175號)的有關規定安排就業,未就業期間可到市社保機構以個人繳費形式辦理參保手續。在區殘聯辦理登記6個月后仍未能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可申請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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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取得深圳戶籍超過1 5年、但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在一次性繳清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后,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取得深圳戶籍不滿1 5年、且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以按延繳延退的方式,繼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符合前兩款規定的低保殘疾人,司申請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 一次性繳清的低保殘疾人補貼標準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比例×不足年限的繳費月數。延繳延退低保殘疾人的補貼應逐年申領,補貼標準為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比例×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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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實行屬地管理,所需資金從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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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殘疾人社會保險費實行先由本人交納、后申請補貼。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應在每年8月1日至15日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于次月領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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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殘疾人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時,應提供《深圳市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薄的原件和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低保殘疾人還應提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一級殘疾人還應提供一級傷殘的證明文件。 失業殘疾人還應提供《失業證》。 自謀職業殘疾人還應提供上年度個體經營月均純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證明材料以及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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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站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人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報街道辦殘聯審核。街道辦殘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署意見報區殘聯。區殘聯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并在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殘聯、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助款項核撥區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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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區殘聯負責發放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銀行卡。殘疾人持卡到指定鋃行領取補貼。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可由監護人辦理申領社會保險費補貼的相關事宜。監護人須向區殘聯、銀行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備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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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殘疾人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情況應當公示。社區工作站于每年9月將本年度領取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的人員名單、補貼金額等情況在本社區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領取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人員的領取條件有異議的,可向區殘聯提出。區殘聯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并將情況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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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區殘聯應于每年10月將本區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情況匯總報市殘聯、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殘聯應將申領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的人員名單和金額信息與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系統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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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辦理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和發放社會保險費補貼的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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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領社會保險費補貼的,已騙取的金額應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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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市、區殘聯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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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將根據深圳社會經濟發展情和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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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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