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解決因組織或個人原因造成的職工檔案丟失、要件損毀、殘缺而無法接續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等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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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稱用人單位)中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檔案丟失、損毀、殘缺等原因,致使有關部門無法確定其初次參加工作時間,需對職工參加工作時間進行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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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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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職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到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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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檔案托管單位到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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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負責辦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職工現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職工的身份證、戶口薄; (三)各級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及經辦人簽章的各類證明材料(派遣、調配、入伍、知青上山下鄉手續的存根); (四)社會保險局出具的單位或個人參保證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檔案因火災、被盜等而全部或部分損毀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職工初次參加工作時所在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憑證、工種卡、工作證、入伍證、職工登記表、勞動調配(調轉)、晉級增資、考核、學歷、獎懲、政審、任職材料、加入中國共產黨、青年團及民主黨派材料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材料;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勞動者與檔案托管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書; (八)《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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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認真進行審查,對證據充分、材料齊備的,要及時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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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應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內蒙古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表》及相關附件歸入職工檔案,作為確認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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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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