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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長期病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6]128號)規定精神,更好地解決長期病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現就長期病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本通知下發前享受勞保待遇的企業長期病休人員,可以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規定,從享受勞保待遇時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屬于當地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享受勞保待遇的,從當地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原行業統籌企業也按當地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進行補繳。補繳后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補繳前按規定可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和補繳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補繳時,以病休人員補繳年度實際領取的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低于當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按補繳年度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屬于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負責補繳;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責補繳。除補繳養老保險費本金外,還要按同期城鄉居民銀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復利計收利息。 二、本通知下發后企業長期病休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參保繳費辦法進行繳費。 三、已經辦理退休領取了待遇的人員,也可以按桂勞社發[2006]128號文件第四條執行。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