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局,各參保單位: 2006年,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根據《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鄭政〔95〕47號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應作相應的調整。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基金繳費基數調整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單位和個人以《河南省人民政府轉發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6〕74號)規定的工資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工資額按應發數計算。 按照豫政辦〔2006〕74號文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職)費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項目。 二、在職和離退休(職)人員的地方補貼,仍按鄭政文〔2004〕131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地方補帖仍以2002年底前的標準納入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給付項目的部分,從原經費渠道列支。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時間為2007年元月1日。 四、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