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時制度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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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時制度。企業確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工時制度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經批準后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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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安排職工從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事先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應當建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的登記存檔制度,書面記載職工的姓名、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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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在周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范圍: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受市場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企業的職工;
(四)因工作地點較遠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職工;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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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勞動者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結算周期與企業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時間不一致的,應以終止、解除時間作為結算周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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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范圍:
(一)國有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指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二)非國有企業中經營管理人員事先約定實行年薪制的;
(三)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職工:
1、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外勤人員;
2、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推銷人員、長途運輸人員、押運人員;
3、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
4、實行承包經營出租車的駕駛員;
5、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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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勞動用工規范,勞動考勤記錄完整,勞動定額科學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執行國家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四)維護職工人格尊嚴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權利,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
(五)實際用人企業使用勞動力派遣單位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由實際用人企業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但申請前應征得勞動力派遣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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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制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向職工公示五個工作日,并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大會)或開展集體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工會組織和職工的意見。對提出的合理意見,企業應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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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
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請示和申報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具
體工種或崗位、職工數量、實施周期、申請期限、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辦法、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條件措施等;
(四)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的書面意見以及公示
情況的報告;
(五)實施周期期滿企業再次申請的,應當書面報告原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六)實際用人企業申請崗位使用勞動力派遣單位人員的,應當提供勞動力派遣單位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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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原則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受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同一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
涉及兩個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轄區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省屬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中央駐江蘇企業按勞動和社會保障
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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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多種方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二十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二年。需要超過二年的
,當報請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但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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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出具書面批復,載明企業名稱、工種崗
位、實施周期、實行期限、批準機關名稱及印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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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業應當及時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布不少
于五個工作日,并按照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通過的實施方案和國家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各項
要求,進行安排落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更不得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為名,
隨意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對企業違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勞
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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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的監管工作。依法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信息公布,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對屢次違規或不及時整改的企業,可不再批準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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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統計報告制度,認真填寫《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二),以半年為周期,將審批情況分別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報給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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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沒有規定實行期限的企業,應在60日內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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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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