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為更好地保護殘疾人的利益,推動殘疾人事業全面、持續、穩定發展,依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殘疾人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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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工作,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安排好困難群眾生產和生活要求的具體體現,它關系到本市52萬殘疾人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對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提升上海國際化大都市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在本市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深化福利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增加了殘疾人就業機會。但是,吸納殘疾人就業的難度仍然較大,部分殘疾職工上崗后面臨著新的失業,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仍然不高。據初步統計,目前已經就業的殘疾職工參保率約為85%,低于健全職工的參保率,并且隨著市場競爭不斷加劇,這部分人的參保率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另外,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殘疾人生活還存在不少實際困難,全市還約有1.6萬重殘無業人員的實際保障水平偏低。為此,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提高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水平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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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江總書記“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的決定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圍繞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目標,以促進社會文明和社會公平為理念;堅持“以人為本”方針,把維護殘疾人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切實做好殘疾人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工作,從而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二)目標任務 1、堅持集中就業和分散就業相結合,逐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殘疾人就業所面臨的困難。既要促進殘疾人就業,又要穩定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勞動權利,使有勞動能力的持證殘疾人就業安置率在“十五”期間達到95%。 2、堅持政府組織管理和扶持、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相結合,集中精力和現有財力。用2年左右時間解決好殘疾職工的社會保險,逐步實現殘疾職工社會保險的全員覆蓋。 3、堅持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相結合,不斷完善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做到殘有所養、殘有所助、殘有所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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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搞好殘疾人的勞動就業 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4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切實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0)109號),進一步落實和促進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工作。 (一)全面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快實施并規范農村按比例就業工作。凡未達到規定就業比例的企業,應當積極吸納殘疾人就業或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繼續加大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力度,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的規范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保此保障金專款專用。 (二)繼續發展和扶持福利企業,穩定殘疾人集中就業。要認真落實福利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維護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福利企業退稅資金的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進行截留,確保國家退稅資金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改善殘疾職工的福利待遇。 (三)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殘疾人素質和技能水平。有關部門要制定各類優惠政策措施,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個體開業,或在社區中建立以殘疾人為主體的公益性勞動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要積極開辟殘疾人就業的渠道,完善和強化對殘疾人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四)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努力保證其就業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出現生產經營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要盡量照顧殘疾職工;企業進行改組、改制時,要盡量安排殘疾職工上崗。因企業關停并轉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接管部門要妥善安排落實殘疾職工的社會保險等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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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殘疾職工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 繼續落實殘疾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各有關部門要逐步將所有殘疾職工納入本市的社會保險范圍,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已經就業的殘疾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從事個體勞動等殘疾人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也要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對目前仍在企事業單位和福利企業就業的殘疾職工,無論其因何種原因未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的,所在單位均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按規定一次性補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對目前已退出單位、在職期間未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的失業殘疾職工,均應當根據其實際工齡,按規定補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四)疾職工因其它疾病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職)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職)手續。 與此同時,要繼續完善舉報制度,認真受理殘疾職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訴舉報。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要加強勞動監察,防止產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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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社會救助的力度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將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幫助。 (一)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救濟或者供養;家居農村的,由鄉鎮政府供養。 (二)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濟。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可根據其殘疾程度,提高其社會救濟標準,或予以其他形式的特殊照顧。 (三)對享受重殘無業救濟政策的殘疾人,有關部門要按照《上海市城鎮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試行辦法》,積極引導其參加互助性的補充養老;鑒于重殘無業人員的特殊困難,在現有的對重殘無業人員實行救濟政策的基礎上,可適當給予補貼或照顧。 (四)鼓勵和倡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益性組織、社區、家庭和個人廣泛開展“結對幫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幫助改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的生活狀況。繼續推廣為殘疾人配發用品用具的做法,解決殘疾人的具體困難。大力倡導“上海志愿者幫老助殘活動”,緩解老年人撫養重殘子女型家庭的特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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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形成殘疾人工作的合力 殘疾人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要共同努力,協同推進。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險和救助工作領導,做到統籌安排,統一組織,同步實施。制定有關規劃和政策時,要充分考慮殘疾人工作的特殊性,明確目標、任務和政策扶持措施,保證所需的資金、人力和物力。 (二)各有關部門以及殘聯等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努力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險和救助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和合力。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的財力和實際,對已有的殘疾人勞動、就業和救助政策、措施進行梳理、整合,以提高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三)有關部門以及殘聯等單位要加強協作,共同建立本市殘疾人數據庫,建立健全關于殘疾人培訓、就業、保障、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統,改進殘疾人管理的工作手段,不斷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 (四)有關部門以及殘聯等單位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定期舉辦各類大型宣傳活動,向市民和殘疾人宣傳殘疾人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營造關心、愛護殘疾人的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全社會要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要積極探索并大力開展助醫、助學以及生產和就業幫扶等行之有效的助殘活動。 (六)廣大殘疾人要發揚樂觀進取的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積極參與社會生活,不斷增強維權意識,維護自身權益,并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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