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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5月6日咨詢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時,按照國家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原國有企業職工應變更勞動合同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國有企業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屆滿終止勞動關系時,應按照勞社廳函〔2001〕280號、冀勞社辦〔2002〕25號、冀勞社〔2001〕86號有關規定,應支付原國有企業職工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但在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因原國發〔1986〕77號文件,只適用于國營企業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時應計發改制前在國有企業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二是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標準工資”基數問題,應按照職工本人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時的本人標準工資做為計發基數。三是對于勞動合同到期屆滿又續簽勞動合同的,待新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屆滿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時,按上述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你院咨詢函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