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 號)精神,切實落實市委、市政府2006 年為民辦實事工作,抓緊抓好建立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資金制度,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實行工傷醫療救助,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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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與本市市屬各類企業、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不在本市注冊而在本市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成建制在本市單位承攬施工的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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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實施意見所稱的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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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設立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對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情形的農民工進行醫療救助。 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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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農民工可獲得醫療救助: (一)所在用人單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工傷(含職業病)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所在用人單位因工傷事故而造成確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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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助標準 (一)農民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 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市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傷醫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000 元。 (二)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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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助審批程序 (一)符合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情形的,農民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住院終結后30 天內,用人單位、農民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口市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支付醫療費有效證明; 4、疾病證明、病歷(包括門診、住院); 5、醫療費結算清單、發票。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60 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表格和有關資料,并確定是否同意享受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 (三)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同意享受農民工工傷 醫療救助后,由申請人持有關的審批資料和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憑證到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醫療救助費用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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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金來源 (一)由市財政局根據當年財力安排農民工救助資金,并按照審核程序及時撥付; (二)社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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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項資金管理 (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賬戶。 (二)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以上,并接受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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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實施意見由海口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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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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