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地稅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寧政發[2006]77號)精神,現就做好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擴面征繳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如下:
|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規定參加我市失業保險。 經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認定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通過從事靈活就業方式實現重新就業的(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由本人憑靈活就業認定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加失業保險。
|
二、繳費基數 (一)繳費單位以本單位應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工資收入超過我市公布的社會保險費當期繳費基數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工資收入低于公布基數60%的,按照公布基數的60%確定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以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險費當期繳費基數作為繳費基數。 (二)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三)繳費單位應當按規定按時足額申報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對不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規定,暫按其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并進行重點稽核。對瞞報、少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
三、繳費比例 繳費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為2%,繳費個人不分戶籍性質均為1%。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為3%。
|
四、實名記載 (一)繳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自勞動關系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繳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障號碼(身份證號碼),為每一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個人和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參保檔案,準確記錄其繳費情況,作為繳費個人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依據。
|
五、基金征收 (一)繳費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定。用人單位應于每月3日至29日(2月為28日)辦理次月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結算手續。 (二)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3日前向縣(區)地稅部門提供當月各繳費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的具體數據,作為地稅部門征收失業保險費的依據。 (三)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及時做好當月失業保險費及歷年欠費的征收工作。 (四)地稅部門于每月26日前,將本月各繳費單位失業保險費實繳、清欠等數據反饋給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匯總數據抄送縣(區)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核賬工作。 (五)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地稅部門反饋的征收數據,按月做好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情況的記載工作。 (六)各縣(區)地稅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應于當月28日前全額繳入縣(區)財政專戶,同時向縣(區)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情況表。各縣(區)財政部門應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年終,各縣(區)財政部門應于12月31日前將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七)各區縣(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做好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