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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改革工資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
你室鄂工改辦〔1986〕第011號文悉。
你們所詢勞人薪〔1985〕41號文附件一所附衛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關于醫療衛生事業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項的規定執行的范圍、對象,是否只限于衛生系統和各行業醫療衛生部門吸收錄用的國家正式職工。經研究答復如下: 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