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委)、總工會: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原有醫療消費水平不降低,促進企業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省政府《關于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1999]83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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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條件的企業,要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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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由企業或行業自行管理。具體由各地確定。在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積極鼓勵企業參加工會互助保險,減輕職工個人過重的醫療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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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提取額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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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為實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為中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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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單獨建帳,單獨管理,主要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過重的醫藥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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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應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其中,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的管理辦法,報當地政府審定;由企業或行業自行管理的管理辦法,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企業工會)審議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應接受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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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工會組織要強化地企業醫療保險的民主監督。要將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列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并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每年企業行政應當就醫療保險基金的提取、使用情況向職代會(職工大會)報告。工會法律監督委員會也可就醫療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進行專題檢查。要監督企業行政按規定實施基本醫療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等。對企業行政不履行醫療保險職責義務的,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行政及時糾正,督促無效的,應提請政府職能部門依法監督其執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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