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自主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鼓勵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提高我省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數量,特設立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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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內設立資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資助資金的監管、審批、資助政策制定和解釋。領導小組下設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資助申請的受理、報批等日常工作。資助資金的領取手續由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財務室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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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資助原則: (一)依申請資助。 (二)部分資助。 (三)重點資助。 (四)不重復資助。 (五)按年度資助 (六)按轄區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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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助對象: 本省境內單位(以注冊地為準)和個人(以身份證為準)的專利申請,且《專利申請請求書》上申請人地址屬本省境內(多個申請人共同申請的,以第一申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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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資助范圍: (一)用于資助我省技術起點高,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申請,其中重點和優先資助我省國家級和省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和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事業單位,以及屬于我省支柱產業的重點企業、骨干企業、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和重點出口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申請。 (二)用于資助確有困難申請人的專利申請。 (三)用于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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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資助內容: 當年度的發明專利申請費、審查費(須與申請費同時繳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 當年度通過PCT途徑或其他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產生的官方規定費用、檢索費和代理費(以下簡稱三費)。 經領導小組批準同意的其它相關專利申請費用。 一件專利申請(相同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視為一件申請)只能享受一次資助,已享受省內外其它形式專利資助的,本資助資金不再資助。 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專利申請不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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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資助年度: 以上年的10月1日至當年的9月30日為一個資助年度,在此期間申請的專利可以申報當年的專利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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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資助標準: 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費按實際發生額的70%予以資助。對于重點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的85%予以資助。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費用給予部分資助。同一個人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不超過1萬元。同一單位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同一重點單位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8萬元。 向國外申請的專利,可以分階段資助,在國際申請階段和進入國家申請階段分別按三費實際發生額的70%予以資助。對于重點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的85%予以資助。各階段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 資助金額按四舍五入到拾元的方式計算。 對于個別需要加大資助力度的重大項目,經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可適當增加資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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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助的受理、審批和領取時間: (一)資助申請應在資助年度內提出。 (二)專利資助資金使用完畢后的資助申請不再受理。 (三)專利申請資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審批和集中領取。受理和領取每周集中一天進行,審批每季度集中一次進行。 (四)申請人應在四川知識產權信息港(http://www.scipo.gov.cn)公布《專利申請資助金領取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領取資助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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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資助應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發明專利請求書》或《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首頁。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單位法人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各一份。 (五) 涉外申請的相關繳費憑據復印件。 (六) 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申請人應提交困難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對提交的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申請資助資金的專利申請人及代辦的專利代理機構,應按規定提交真實合法的申報材料。若弄虛作假提供申報材料、非正常專利申請、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已領取的資助金全額追回,并追究其責任,其以后的資助申請不予受理,受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則取消其代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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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資助的委托辦理: 專利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資助金申請手續并領取資助金。 接受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應建立專門賬目管理代領的資助金,代領的資助金應及時交付申請人,并辦理規范的交付手續,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續費或挪為它用。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代領、領取資助資金行為進行監管,專利代理機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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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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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負責資助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和相關財務制度以及廉政的相關規定,嚴肅認真、公正公開、高效熱情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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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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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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