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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老有所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指定未參保人員包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人員,以及我省境內戶口登記在居民委員會未承包農村土地的未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滿60周歲、女年已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二、參保方式 有單位的未參保人員,由單位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按屬地管理原則,經當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可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以不低于辦理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單位和個人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按過去同期當地規定的歷年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制度實施后在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含利息)。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聘用的從業人員按20%的比例繳納,從業人員本人按過去歷年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業主繳納。 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自愿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按屬地管理原則,經當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可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以不低于辦理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個人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制度實施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含利息)。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從員,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制度實施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其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可按月延續繳費至滿15年,自繳費滿15年之下月起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待遇計發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未參保人員足額繳費后,未達到規定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按規定參保繳費,今后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按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辦理參保補繳手續時全省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參保人員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年起,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政策。 (二)未參保人員按上述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按省有關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按省有關規定連續工齡需繳納有關養老保險后方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過去未繳納的,現不予補繳,也不視同繳費年限。 (三)未參保人員按上述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歷年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按照個人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決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原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用人單位、信訪、維穩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協調配合,積極穩妥推進。 (二)各地必須嚴格政策界限。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按有關規定辦理補繳手續的不再更改,本通知下發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各地開展此項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處理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省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實。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