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參保企業、社保經辦機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1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核定辦法的通知》(鄂勞社發[2008]20號),現就執行襄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調整申報、核定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襄勞社險[2008]10號)文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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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一經核定,一年不變,不與參保單位職工人員同增同減,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則隨人員變化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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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保單位依法據實申報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如低于將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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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無法確認的,參保單位應提供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并按表中所列工資總額進行申報,提供不出申報資料的,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按個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予以核定(含新成立的參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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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按照政策規定全額申報工資總額的參保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人員減少需調減單位繳費基數的,應報經勞動保障局審批。 附表:《年度申報核定情況表》 《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工資總額剔除項目明細表》 襄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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