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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辦事處、辦事窗口: 我市今年2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后,身份確定為非本市的城鎮戶籍的職工,在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要求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時確定為非本市的城鎮職工,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要求將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回戶籍所在地的,由中心向對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聯系函,同時一次性結算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前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在對方回函同意接收養老、失業保險關系后,在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同時,將其在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后未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如果對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同意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同意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在征得職工同意的情況下,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終止該職工在我市的社會保險關系。 二、非本市的城鎮職工符合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并要求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不得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職工要求回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在轉移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一次性結算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前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該職工在我市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法和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相同。 特此通知。
二ОО三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