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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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預防。積極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仲裁講堂、以案說法、仲裁公開庭、普法送法活動以及推行仲裁建議書和司法建議書等形式,提高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意識,主動履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義務。推動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聘用)合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切實保障職工對用人單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勞動爭議預警機制,重點關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過程中勞動關系調整變化情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疏導預防,切實建立預警報告及應急處理機制,特別是在分流安置職工等涉及勞動關系重大調整時,要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管理特點的人事爭議預防機制。切實發揮用人單位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在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用人單位內部和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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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極引導用人單位與職工通過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多種方式的對話溝通機制、內部申訴機制和協商回應制度,積極暢通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進一步完善內部協商規則,鼓勵和支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推動企業廣泛開展協商民主實踐,通過履行集體協商程序,科學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重要事項。注重發揮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加大工會主動參與勞動爭議協商處理的力度,進一步拓展工會協助勞動者與企業溝通協商的渠道,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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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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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建多層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格局。加強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多層次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網絡,實現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建設全覆蓋。在縣(市、區)、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設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窗口,由當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負責其日常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在勞動人事爭議多發的地區、行業商(協)會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并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以規模以上非公企業為重點,積極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加大指導力度,使其不斷提高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重點在爭議多發的制造、餐飲、建筑等行業,以及用人單位和職工數量較多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積極推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解組織建設,重點在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的調解組織。加強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逐步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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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調解組織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調解員行為,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調解登記、督促履行、告知引導、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業務培訓、工作考評等制度,并定期向當地調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工作開展情況,接受業務指導。基層調解組織要做到機構名稱規范統一、調解制度健全完備、登記臺賬清楚細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工會、商(協)會和司法等部門向社會公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機構名稱、辦公地點、聯系方式、調解員名單、申請調解的程序和要求等,為當事人提供及時便捷的調解服務。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機制,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第一時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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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調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協同司法、工會等部門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積極引入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工作。要引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主動選擇、自愿接受調解服務。注重發揮社區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保障監察網格管理員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法律專家、律師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單位和地區要依托仲裁辦案機構設立專業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室(該工作室可與駐仲裁辦案機構的法律援助服務站整合),形成調裁一體化服務模式,打造“一站式”的調解仲裁維權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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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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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建立仲裁辦案基本制度目錄清單,完善仲裁制度體系。創新仲裁調解制度,在仲裁機構設立調解庭開展案前調解、案中調解和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等工作。不斷完善和細化一裁終局、先予執行、先行裁決等規定,促進爭議糾紛在仲裁環節終結。著眼仲裁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制定和完善仲裁規則和制度規范。建立健全證據制度,制定體現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特點的仲裁證據規則。建立仲裁辦案舉報監督制度,落實錯案防范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仲裁辦案糾錯能力。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方仲裁員組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制度。實行“陽光仲裁”,依法定期公告仲裁員名冊,及時公開調解仲裁政策法規,開通仲裁案件辦理流程查詢通道,當事人可以自主查詢案件進度和處理結果,仲裁法律文書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仲裁機構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援助服務活動,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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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簡化優化仲裁辦案程序。實施案件分類處理,制定具體分類標準,優化立案、庭審、調解、送達等具體程序,提高仲裁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簡化操作流程。深化仲裁庭審方式改革,在爭議案件較多的中心城市推廣以加強案前引導、優化庭審程序、簡化裁決文書為核心內容的要素式辦案,提高案件裁決效率。靈活運用簡易處理程序,快捷處理小額簡單爭議案件。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通過先行調解、優先受理、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縮短或取消答辯期、就近就地開庭等方式,實現快調、快審、快結。推進巡回仲裁庭、派駐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建設,為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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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仲裁辦案管理和指導。繼續加強仲裁案件管理標準體系建設,通過全省調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統加大對各級辦案機構辦案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力度,建立定期通報和評價制度。進一步完善辦案程序公正評價標準、辦案質量效率評價標準和辦案人員績效考核標準。建立仲裁辦案指導制度,統一仲裁辦案適用標準,重點加強對新興行業勞動人事爭議和集體爭議的指導。綜合運用案例匯編、業務研討會、庭審觀摩等方式,發揮典型案件在統一處理標準和規范自由裁量權等方面的作用。積極推動各級仲裁辦案機構組織開展區域性和城市功能相近地區之間的業務交流協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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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完善調解、仲裁、訴訟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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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調解與仲裁的銜接。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調解的基礎性作用,積極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爭議糾紛,對于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定期與仲裁辦案機構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對重大疑難的爭議案件,可以邀請仲裁機構參與調處。已經構建調裁一體化服務平臺的機構要充分發揮平臺優勢,形成調解與仲裁的聯動效應。仲裁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建立仲裁員定點聯系調解組織制度。在爭議案件多發高發地區,鼓勵并支持巡回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建設。落實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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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調解組織要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協助人民法院調處勞動人事爭議。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特邀調解制度,吸納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成為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開展調解工作。鼓勵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有條件的調解組織要設立“訴調對接服務站”。依法落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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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建立仲裁與訴訟有效銜接機制,實現裁審銜接機制長效化、受理范圍一致化、審理標準統一化。建立健全各級仲裁機構與同級人民法院重大涉勞爭議案件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工作信息交換制度、聯合業務培訓制度,要定期進行包括案件受理、審理和審結等相關工作數據的共享和交換。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輪流組織,重點對疑難復雜案件進行研討,及時統一裁審標準。有條件地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機構設立派駐法庭,也可以在仲裁機構設立人民法院接待窗口和執行窗口。在調解仲裁和訴訟銜接工作基礎較好、案件矛盾不突出、人民法院審判力量可以支持的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嘗試設立“訴裁對接服務站”,破除因訴訟與調解仲裁銜接不暢給當事人帶來的維權壁壘,暢通維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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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基礎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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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強調解仲裁隊伍建設。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調解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調劑事業編制等方式,拓展調解員來源渠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鼓勵企業人力資源、法務、工會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工作。完善調解員培訓制度,調解員初任培訓及證件發放由各設區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骨干培訓由省、設區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日常業務培訓由調解組織屬地的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仲裁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兼職仲裁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記錄人員、安保人員等辦案輔助人員,專職仲裁員數量不得少于三名,辦案輔助人員不得少于一名。持續開展仲裁員分級分類培訓,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和作風建設培訓。充分利用全省調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統開展遠程在線培訓,依托專業性培訓機構建立集中實訓基地等培訓新模式,將培訓重心向基層傾斜。要建立健全調解員和仲裁員的績效考評、獎懲機制和監督機制。逐步探索建立仲裁員激勵約束和職業保障機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進行風建設。培育和弘揚人社文化,大力宣傳先進調解仲裁機構和優秀調解員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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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升調解仲裁信息化水平。樹立“互聯網+調解仲裁”理念,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積極打造“智慧仲裁”。進一步優化黑龍江省調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向基層調解組織延伸,全面覆蓋鄉鎮街道調解組織、行業事業調解中心,并與人民調解組織并網聯通,將基層調解工作全面納入網上管理。逐步建立調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統與人民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對接機制,提高數據共享程度。嘗試在互聯網上建立網上調解中心,建立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專家庫,及時處理網上受理、仲裁受案窗口咨詢轉辦、12333電話接入等渠道出現的勞動人事爭議,系統分流、集中調度,實時開展網上調解活動。加大對調解仲裁信息化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力,使調解仲裁服務平臺成為案前化解、案中調處的重要渠道,減少當事人維權成本和仲裁機構辦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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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法保障調解仲裁經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將仲裁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為開展仲裁活動提供支持。對采取政府購買方式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要加強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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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按照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要求,不斷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加強調解組織基礎建設,確保有基本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有條件的要設置獨立的調解室,統一懸掛標識,工作制度、調解程序、調解員行為規范要公示上墻。加強仲裁辦案機構標準化建設,案件較多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建設設施功能齊全的辦案場所、合理設置辦公室、仲裁庭、調解室、立案室、接訪室、檔案室、監控室等設施場所。各級仲裁機構應當配備辦公所需的電腦打印、錄音攝像、檔案存儲、電子監控、傳真投影、復印掃描等基本設施設備。市級仲裁院應至少保證有1間專門的仲裁庭、1間專門的調解室;縣級仲裁院應至少保證有1間專門的仲裁庭。仲裁庭內應當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并結合實際和辦案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多媒體投影設備、電子證據展示設備、視頻監控設施、聲音采集設施等辦案設備。仲裁員、記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應著正裝,佩戴仲裁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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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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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強黨委、政府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領導。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工作,積極推動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納入當地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作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站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高度,探索新時期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規律,不斷提高爭議處理質效,切實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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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工作格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主導作用,承擔牽頭職責,制定完善政策規則,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并對本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綜治組織要做好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進一步把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訴訟與調解、仲裁的有機銜接,依法及時有效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調解方法技巧培訓,組織推動法律服務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工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教育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財政部門要切實將仲裁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做好仲裁經費的保障工作。按規定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各部門間要建立完善形勢研判、信息溝通、聯合會商、協調配合制度,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互動有力、運轉高效的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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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強化責任落實,營造良好環境。各地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并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要充分運用現代傳媒手段,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的宣傳普及工作,教育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雙方當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女職工、殘疾人、農民工等群體,要加強心理輔導,提高其承受挫折和適應環境能力,同時,要開辟綠色通道,切實維護他們合法權益。要加強與高校、社會機構的合作,聯合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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