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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的要求,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涉及乙肝檢查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三、研究生招生對學生的入學身體檢查,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據此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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