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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精神,妥善解決我省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范圍和對象 (一)此次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目的是使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退休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二)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是指國有企業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 1.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 2.國有企業停辦的中小學; 3.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現辦中小學; 4.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在實施關閉破產前辦中小學; 5.改制重組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前辦中小學; 6.國有企業間聯合舉辦的中小學。 (三)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是指: 1.在上述中小學教師崗位上退休的專任教師; 2.在上述中小學原從事教學,后經組織安排在學校其他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師。 二、人員管理 (一)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原則上移交企業所在地政府,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已具備移交街道(鄉鎮)社區的,直接納入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暫時無法納入街道(鄉鎮)社區管理服務的,可采取納人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服務或委托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管理服務的過渡形式;對遠離城鎮,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不具備建立社區條件的,應將退休教師納入鄉鎮勞動保障所的管理服務范圍。 (二)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內退教師在內退期間仍按企業內退職工待遇標準執行,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之后,再按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解決其待遇。 三、經費承擔 (一)對國有企業自愿保留的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月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其他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之前,其在職教師工資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除國有企業自愿保留的中小學外,其他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全部由省級財政補足,基本養老金仍由原資金渠道承擔。今后,其退休待遇的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范圍,所需資金仍由省財政承擔。 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之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辦理退休手續的教師,其待遇問題均按上述辦法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已隨在職人員一并移交的退休教師,以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辦理退休手續的教師,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退休教師的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四、程序 (一)由企業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經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經濟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所辦中小學是否為本實施意見所指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進行認定。 (二)由企業對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身份進行審核,提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人員名單,并在當地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指導下,對符合條件的退休教師,比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測算其所應享受的待遇標準,報企業同級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進行身份和待遇標準認定。 (三)企業將經同級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認定的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后,逐一測算符合條件的退休教師月基本養老金同地方政府辦中小學教師應享受待遇標準的差額,統計、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再報省財政廳審定。省財政廳按審定的標準將差額經費逐級撥付給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再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相應的發放單位。 (四)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在實施關閉破產前辦中小學以及改制重組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前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統計、費用測算以及申請財政補助工作,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無主管部門的由同級經濟管理部門負責。 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內退教師待遇問題,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后再按以上程序辦理。 五、組織領導 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各地要盡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按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盡快組織實施。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省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滇企業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