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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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工作,積極引進所需技術技能人才,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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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適用本辦法。但按計劃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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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調員工包括招工和調工。對在深圳市外已就業、有工作關系且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工人,按調工辦理;對未就業、無工作關系,但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的技術技能人員遷戶核準條件和社會發展急需人才遷戶審批條件的人員,按招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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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招調員工工作應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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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招調員工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和實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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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勞動部門)依照市、區勞動管理事權劃分原則分別辦理我市招調員工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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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立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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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本市注冊的法人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且經工商年檢合格的,可以申請辦理招調員工立戶: (一)上一年度納稅額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出口創匯額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三)經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設項目或高新技術開發項目需要招調相關人才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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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未達到立戶條件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需引進持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以及其他企業生產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就業服務或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申請代理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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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調員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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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擬招調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第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當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目錄》中對學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五)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六)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滿半年以上; (七)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八)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九)身體健康。 已婚的擬招調人員,其配偶須為非失業人員并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項規定或者符合我市有關公務員、職員招調政策規定的條件。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及第十四條第(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不受第一款第(四)、(六)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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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以調工方式調入我市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二)具有技師職業資格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三)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8周歲;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五)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六)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七)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獲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投資納稅調工入戶核準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納稅額超過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審批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其調工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十)以夫妻分居條件調入的,擬調入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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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屬于緊缺急需的技師、高級技師,其招工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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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擬招調人員現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齡可從寬計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積年限后,其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招調,但符合審批條件的擬招調員工在招工、調工時的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屬超齡調工的,還需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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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核準下達計劃指標: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術技能招調入戶人員: 1.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2.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優勢傳統產業領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4.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5.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 6.具有發明專利,獲國家專利證書,且作為知識產權入股本市企業的; 7.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8.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獲學士以上學位,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納稅招調入戶人員: 1.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負責)人; 2.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上列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必須連續3年在同一單位,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三)隨軍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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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考務并監管的勞動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統考且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的; (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七)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的; (八)持有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九)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十)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競賽方案并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業和各企業組織舉辦各類技能競賽的獲獎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不含應屆畢業生); (十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十三)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時間一年以上的投資者,或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任期1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六)在我市注冊,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十七)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或行業組織考評,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或由企業考評,考評成績合格并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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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在辦理招工時,屬于農業戶口的,可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戶籍類別的限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但優勢傳統產業領域中持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外);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四)、(七)、(八)、(九)、(十)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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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在辦理招調工時,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但優勢傳統產業領域中持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外);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四)、(七)、(八)、(九)、(十)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一)項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二)項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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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劃指標審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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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審批計劃指標采用綜合評價企業規模、納稅及綜合考核擬招調人員技術技能水平、學歷、在我市工作累計繳納工傷保險時間等個人條件,實行擇優下達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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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積極安置隨軍家屬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進行指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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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高新技術、先進技術,各類政策性扶持的企業及市級重大項目(或高新項目),招調員工指標給予重點保證;對菜籃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礎設施等行業的企業,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給予指標傾斜;對政府鼓勵發展的支柱型產業給予指標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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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簡化大企業招調工手續,其檔案材料、繳納社會保險等資料由企業人事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抽查核實;優先滿足大企業招調工需求,確保大企業及時招調所需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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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有特殊專長、特別貢獻的技能人才,可優先下達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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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相關規定下達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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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子女隨遷條件的擬招調員工,在下達計劃指標的同時,一并下達子女入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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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下達計劃指標時,優先滿足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分居人員: (一)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人員的配偶; (四)本市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副處級以上人員的配偶; (五)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配偶; (六)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資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準下達計劃指標條件之一的人員; (八)其他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分居人員,進行統一計分排序,按計分高低下達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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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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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行業特有工種,由行業協會提出申請,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后,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技能考評,考評合格者,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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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屬市政府公布的產業導向目錄中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企業急需的技能人才,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3年以上且參加考評前在本企業連 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其所從事的職業工種,若目前暫未納入社會化職業技能鑒定工種范圍,有能力組織考評的企業可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審核認定后,由該企業組織考評,考評成績應張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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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企業工作的大專畢業生或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3年以上且參加考評前在本企業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業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制定的考試規則組織考評。考評成績應在企業內張榜公示。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大企業; (二)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市投資控股公司系統企業; (三)政府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企業; (四)政府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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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招調員工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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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并對各區勞動部門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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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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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員工的有關材料,由單位經辦人到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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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嚴格審查招調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二)參與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并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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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不予辦理該單位招調員工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空掛辦理招調員工的; (二)偽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招調員工材料的; (三)在企業組織考評中存在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行賄、受賄或索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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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手續,已調入者由有關單位退回原單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綜合水平測試或企業組織考評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招調工手續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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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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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變化等情況,調整年度《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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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所指數字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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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具有寶安、龍崗(含光明新區)戶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點和住房在特區內,可按照本辦法申請招調入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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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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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深圳市企業招調員工實施辦法》(深勞社規〔200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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