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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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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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工必須在國家工資計劃指標之內(含自然減員補充),貫徹執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由企業向所在市、縣勞動局提報招工計劃,經審批下達后進行。小型企業自行招工確有困難的,也可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招收。 招工地點應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確定,必須跨縣(市)招工的,由市(地)勞動局審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勞動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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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并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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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面向社會,公開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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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制定招工簡章,經所在市、縣勞動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五日前公布。招工簡章應明確招工人數、對象、工種、招用條件、男女比例、考核項目、合同期限、報名地址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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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招用工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考: (一)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城鎮待業青年; (二)符合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國營企業待業職工; (三)符合招工簡章規定條件的其他城鎮待業人員; (四)地處農村的企業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農業人口的待業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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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招工單位應張榜公布被錄用者的名單,公開錄用,并有義務在指定的時間內,答復未被錄用者的有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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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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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由招工單位和自行招工有困難的小型企業的主管部門根據《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擬定后,報所在市、縣勞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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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招工的身體檢查可根據不同行業、工種的要求,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體檢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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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先從需要重新就業的待業人員、職業中學畢業生和經過就業前培訓的城鎮待業人員中,按專業對口招收,不足部分可從其它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 符合招工條件的國營企業待業職工和退休老工人的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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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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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錄用手續統一由招工單位所在市、縣(區)勞動局辦理。 (一)用工單位在與被錄用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填寫《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送市、縣勞動局審批,作為辦理工資基金手續和招收錄用的依據,裝入被錄用人的檔案。 (二)用工單位填制《勞動合同制工人名冊》一式三份,經市、縣勞動局審核后,分送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備查。 (三)勞動局按人填發《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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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重新錄用的合同制工人,市、縣勞動局在原《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和《勞動手冊》上加以注明。除按本細則第十條(二)項的規定填制《勞動合同制工人名冊》外,不再重新辦理其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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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向招工單位交納報名費一元,用工單位每錄用一人,向市、縣勞動局交招工手續費三元,作為辦理招工手續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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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建筑企業需要從農村招工和郵電部門從農村招收鄉郵投遞員、駐段線務員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他企業從農村招工均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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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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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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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應比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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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省內過去有關招用工人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和本細則有抵觸的,一律按《暫行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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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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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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