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在保障基本醫療的基礎上,幫助參保人員化解大病醫療風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大病醫療救助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均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
|
第三條
大病醫療救助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集體組織、統一辦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不單獨辦理大病醫療救助。
|
第四條
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按照“互助共濟、分散風險”的原則,主要由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歸集。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4元(全年48元),今后根據使用情況適當調整。起步階段,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每人每月1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安排配繳。
|
第五條
參保人員繳納的救助基金,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由退休養老金發放單位每月代扣代繳。
|
第六條
參保人員患大病重癥,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限額(30000元)以上1—150000元以內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和支付規定的,可申請大病救助。救助支付比例分段確定、累加計算;1—50000元部分,支付80%;50000—150000元部分,支付85%。連續繳納救助基金5年以上的,救助支付的比例分別提高為85%和90%。救助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所在單位可給予適當補助。
|
第七條
參保人員連續繳納救助基金5年以上,未發生基本醫療保險最高限額以上的大病醫療費用,但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過重的,救助基金可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續存期內,應當連續繳納救助基金,其繳費年限按不間斷原則計算。間斷繳費的,繳費年限重新起算,中斷前后的年限不合并計算。
|
第九條
參保人員必須持《職工醫療保險證歷》和專用結算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劃卡就診,其就診程序和辦法、以及門急診、轉診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規定,適用于大病醫療救助。
|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調離本市或死亡等其他原因轉移或注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大病救助待遇即行終止。
|
第十二條
救勘基金由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籌集,單列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顚S,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監督和審計。任何單位和經辦人員不得挪用救助基金,違者除責令限期如數歸還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