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張政[2006]31號),根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財社[2006]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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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區財政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切實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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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業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政策補助、勞動力市場建設費等項支出,以及經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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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財政對縣區的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與縣區財政實際投入和就業再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鉤,實行指標一次統一下達、補助資金按季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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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業再就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設辦公樓、培訓基地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它方面開支。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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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介紹補貼。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簽定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張政[2006]3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已實現就業人員名單及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在確保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縣區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和收入等情況,統籌安排好職業介紹補貼資金預算,根據其免費職業介紹成功情況按季據實結算。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標準由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期限分類確定,但最高不超過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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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培訓補貼。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符合張政[2006]3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縣區可采取定點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等方式對接受培訓人員給予幫扶。職業培訓機構代上述人員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并提交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告應附經其培訓后實現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情況匯總表、《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資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培訓機構。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含創業培訓:標準800元)由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但初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400元,中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600元,高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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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縣市屬職業介紹機構、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市財政部門復核后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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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1、對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 ,最長不超過3年;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補貼期限,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當地財政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張政[2006]31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于30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按其實際繳費額的2/3計算,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等相關就業證明、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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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有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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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單位(企業),各縣區財政可根據張政[2006]31號文件規定的補貼標準給予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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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就業困難對象執行),市和擴權縣財政可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我省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收費政策的通知》(冀價行費字[1998]65號)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其中,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對象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其他就業困難對象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60%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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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政策補助。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后,為幫助國有困難企業妥善解決其并軌遺留問題,各縣區財政可通過特定政策補助給予必要支持。一是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在做好與相關再就業政策合理銜接,不影響再就業工作開展的前提下,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市對各縣區的特定政策補助轉移支付資金在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中一起下達。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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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勞動力市場建設。各縣區財政還要安排資金,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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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預、決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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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一)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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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二)就業再就業資金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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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三)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并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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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四)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后,要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就業再就業資金決算資料要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需詳細說明原因,并經批準后,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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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及預算內外各種渠道籌措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按具體用途進行分賬核算。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2005年底結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原則上要合并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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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中央財政在對各地就業再就業資金進行補助時一并予以考慮。中央管理企業的特定政策補助,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各縣區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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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發放臺賬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工作。要明確并公開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和辦理時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要及時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再就業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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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就業再就業人數、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再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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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縣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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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對資金審核把關的勞動保障部門指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張家口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張財字[2003]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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