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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泰州市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見》(蘇勞社醫[2009]1號)精神,進一步減輕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和生育負擔,更加有效地保障參保人員病有所醫、生有所保,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市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相關待遇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一、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起付標準 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具體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50元、二級醫療機構800元、三級醫療機構900元,轉外就診1100元。 二、提高生育保險有關待遇支付標準 1.女職工計劃內懷孕后發生的圍產期檢查費定額標準調整為250元(不含自費部分),女職工臨產前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檢查費定額標準調整為150元。 2.女職工在市區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特殊情況除外)正常分娩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藥贊,定額支付標準調整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含二級)自然分娩2000元、剖宮產3000元(嬰兒費用除外),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在定額內按實結付。 3.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按生育保險規定支付100%。 4.參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正常分娩新生兒在出生后三個月內發生符合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起付標準為400元,起付標準至3000元以下統籌基金支付90%,3000元以上至50000元支付50%,50000以上不予支付。 5.2009年1月1日以后生養的參保女職工,如連續繳費未滿12個月,待繳費滿12個月后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營養費補償待遇,生育津貼不予支付給用人單位。 6.從2009年1月1日起參保的新婚女職工可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孕前優生檢測,檢測費用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具體檢測項目和標準另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