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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在各地落實再就業政策過程中,一些地方提出有關考核指標的幾個具體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作為各地落實再就業目標責任的依據。
一、 關于凈增就業崗位的考核
(一)凈增就業崗位的概念
凈增就業崗位(同新增就業人數)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類城市就業工作的考核指標,主要反映轄區內就業人數的凈增長。凈增就業崗位反映在統計數字上,是實際從業人數的凈增。其計算公式為:
凈增就業崗位個數=期末從業人數-期初從業人數
(二)工作要求
1.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類城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把增加就業崗位、有效控制失業和崗位流失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提出明確的凈增就業崗位年度目標,將此列為考核政府政績的重要指標,并向社會公布。
2.要將增加從業人數的工作目標分解到各級政府、各行業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層層落實責任。
3.各基層單位要建立臺賬,記錄從業人員數量變動情況。
(三)統計辦法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統計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分別根據各自職能,對凈增就業崗位進行統計,并按季度對以下三類人員數據進行會審,確定凈增崗位數:
1.單位從業人員(主要由統計部門負責統計);
2.私營個體從業人員(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計);
3.社區開發公益崗位和其他靈活形式從業人員(主要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計)。
上述三類人員匯總的期末人數減去期初人數,即為本期凈增就業崗位數(或新增就業人數)。
(四)考核辦法
各地應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審核統計臺賬,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為保證考核的客觀性,中央和地方將通過開展勞動力抽樣調查和定點調查,考核各地就業崗位凈增情況。
二、 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的考核
(一)“就業”與“失業”的一般概念
1.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歲,女16-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其中,勞動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勞動時間少于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2.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
其中,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同失業。
(二)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界定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作為各級政府就業工作的考核指標,主要反映轄區內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情況。
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以下列形式實現就業的,均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
1.從事個體經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享受了稅費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并享受稅收減免、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已從事比較穩定的(如三個月以上,具體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勞動,并且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對于已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按規定對其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待遇作相應處理。
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雖從事有收入勞動,但其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視為不充分就業。對不充分就業人員,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同時也不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的考核辦法
各地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建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臺賬,通過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及時了解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并定期上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報表。有條件的城市應建立下崗失業人員計算機管理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逐級匯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報表,作為考核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依據。為保證考核的真實性,我部將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實。
三、 關于下崗職工再就業率考核指標的變更
鑒于目前各地正由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越來越多的下崗職工身份轉變為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對象范圍發生變化,從今年起,不再將下崗職工再就業率作為再就業工作的考核指標。與此同時,設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率”,作為就業工作的參考指標。此指標中所列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符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人員。其計算公式為:
下崗失業人員年再就業率=全年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數[]年初下崗失業人員數+年內新增下崗失業人員數×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