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8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分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二、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三)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及時分析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 (四)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制定和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增加就業容量。 (五)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就業,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堅持城鄉統籌,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和城市化進程,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七)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群體以及鄉鎮機構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解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創業孵化園區。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包括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承擔25%,省財政承擔15%,市、縣(市、區)財政承擔10%)。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八)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解決。 (九)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群體(包括: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及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夫妻均為下崗失業人員的一方、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現役軍人配偶、縣級及縣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復轉軍人),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群體。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群體,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當地規定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隨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限的增加而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4050”人員等特殊就業困難群體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原則確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且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原企業以外非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向用人單位發放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的崗位補貼。 (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培訓和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要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職業培訓和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就業服務機構給予補貼。為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服務,對提供創業培訓服務的機構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十一)各縣(市、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省及市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 (十二)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回收激勵機制,對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給予不低于貸款本金1%的擔保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四、建立平等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 (十四)建立覆蓋城鄉、規范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要逐步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有條件的縣(市)要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 (十五)大力開展勞務輸出。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和落實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在子女入學、住房、戶口、計生等方面的問題,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寬松的社會環境。完善勞務輸出信息服務網絡,推進勞務輸出服務社會化進程,提高有組織勞務輸出的比重,打造勞務輸出品牌,提升勞務輸出的規模和層次。 (十六)切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縣(市)、區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專戶儲存,用于失地農民的就業服務,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解決。 (十七)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抓緊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強化就業服務 (十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組織,落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確保編制和工作經費與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 (十九)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各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的投入力度,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逐步實行就業實名制,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大力發展、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積極發展社會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一)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 (二十二)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盡快建立政府牽頭,勞動保障、財政、發展改革、人事、教育、民政、農業、扶貧、公安、統計、工商、工會等參加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實行空崗報告、就業備案和失業登記統計制度。定期開展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本地區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 六、堅持就業導向,強化職業培訓 (二十三)繼續加強再就業培訓,以培訓促就業。以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能力、促進其實現就業為目標,發動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再就業培訓,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 (二十四)積極推進創業培訓,發揮促進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能力培訓。要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將創業培訓與落實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緊密結合,為創業者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努力營造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良好環境。 (二十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帶動勞動者技能素質提高。重點依托行業企業,發揮職業院校基礎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資源優勢,加快培養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知識技能型人才。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要加緊開展校企合作,強化技能實訓,創新后備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二十六)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高轉移就業質量。各地要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并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 (二十七)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全面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促進勞動者技能就業和技能成才。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七、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 (二十八)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有效調控,避免失業群體出現的時間和地區過于集中,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九)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要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審核實施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業,實現富余人員從崗位到崗位的平穩轉換。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多種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企業,應對其開展的轉崗培訓及其他穩定就業措施予以支持。 (三十)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積極穩妥、有計劃、有步驟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把握工作的進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實施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的數量過于集中。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未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鼓勵關閉破產重組改制企業通過資產重組、拍賣等形式安置消化本企業職工或富余人員,對于安置消化原企業職工或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且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規定享受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免征企業所得稅、轉崗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 (三十一)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企業規模性裁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確需裁員的,其裁員方案要依法征求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除關閉破產企業外,原則上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或1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三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三十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三十四)妥善處理并軌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進行再就業,沒有實現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2008年底前基本解決轉軌時期的遺留問題。 (三十五)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要加大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失業保險支撐能力。在確保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正常發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業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三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要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獎勵制度,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九、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為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市政府將市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也要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 (三十八)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每年都必須增加,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九)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積極作用。對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四十)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 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 (四十一)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