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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申報手續時,應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下列資料(原件經征收所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1、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作為業務檔案留存); 2、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作為業務檔案留存); 3、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復印件1份作為業務檔案留存,1份作為財務憑證留存); 4、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如納稅人能夠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的,只提供1份發票聯復印件。復印件1份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作為業務檔案留存,1份作為財務憑證留存); 5、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原件及2份復印件,復印件1份作為業務檔案留存,1份作為財務憑證留存); 6、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原件及2份復印件,復印件1份作為業務檔案留存,1份作為財務憑證留存); 二、征收所對納稅人所報上述資料依《通知》規定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