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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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灣型城市的建設步伐,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本著“政府推動,政策引導,集體扶持,個人參保,財政補貼”的原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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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參保年齡的以下人員: (一)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ǘ┙浭腥嗣裾鷾,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的村民; 。ㄈ┯捎谕恋乇徽饔玫摹稗r轉非”居民。 上述人員以下統稱被征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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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實施統一管理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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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源澹ň樱┪瘯ɑ蛐〗M)為單位,已被征地人員以自愿參保為主,新被征地人員原則上應當參保,并按規定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二)同一個村(居)委會(或小組),可根據各自實際,在統一集體補貼金額的基礎上,由個人自愿選擇不同參保檔次,鼓勵選擇高標準繳費并享受高標準待遇。每一個被征地人員只能享受一份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ㄈ⿲嵭械烷T檻準入,多種檔次選擇。 。ㄋ模┍徽鞯厝藛T和村集體的繳費分擔比例,根據各自實際,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確定,報鎮政府(街道辦)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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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被征地人員參保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村(居)委會(或小組)匯總初審公示,經所在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報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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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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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不同年齡段被征地人員參保實行不同的繳費標準: 。ㄒ唬┠心隄M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員可選擇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2%,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男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可選擇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2%,一次性繳納8-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ㄈ┠心隄M18周歲不滿45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可待就業后參保,也可按從事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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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11%,一次性記入被征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余繳費部分納入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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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照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下稱“參照退休年齡”),且按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人員,當月辦理退養手續,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參保時尚未達到上述參照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待其達到參照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按月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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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征地人員的月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特區補貼三部分組成,具體計算辦法為: 。ㄒ唬┌慈猩夏甓嚷毠ぴ缕骄べY60%-100%的標準為基數繳費的: 基礎養老金=退養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特區補貼=30元。 。ǘ┌醋畹凸べY標準為基數繳費的: 基礎養老金=退養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2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特區補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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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就業后,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依法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被征地人員參保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被征地時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從事自由職業的,可按規定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理個人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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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達到參照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經本人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可按月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申請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金額一次性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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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征地人員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被征地人員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存余額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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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費資金的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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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其中個人繳交部分,先從征地補償款中的勞力安置補助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繳交;集體承擔部分,由所在村(居)委會(或小組)的土地補償費、集體積累(包括盤活集體資產)和其他集體收入中列支;區、鎮(街)財政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被征地人員,特別是困難家庭對象的參保補助;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主要用于支付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后期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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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部分土地已被征用,但尚未實行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組織及尚未達到參保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其征地補償費應按一定比例,由鎮(街)和村(居)共同建立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準備金制度,防止分光用光。具體辦法由各區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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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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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征地或“村改居”前曾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人員,其原向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可選擇按參加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比例折算為繳費年限,與一次性繳納的年限合并計算,并按有關規定在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進行劃解。不愿意折算繳費年限的,仍按農村養老保險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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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已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以“低標準”參保的國有農場職工被征地后,改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繳費。原來按照“低標準”繳費的年限,按規定補繳統籌基金的差額部分后,可與按照《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繳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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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責分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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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是全市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積極穩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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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所屬機構負責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市地稅局負責參保手續辦理、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等業務經辦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做好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的統計核準工作以及信息反饋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做好參保人員的戶籍、年齡確認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和村(居)委會要積極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承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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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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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依照本暫行辦法,結合各區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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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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