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規范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問題,保障建筑勞務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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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蘇州工業園區除外)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均應依照本辦法要求提供工資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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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支付擔保是建筑業企業在承攬工程施工業務后向有關部門提交的一種保證,承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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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建設、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轄建筑業企業的管理,建立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對拖欠工資造成嚴重影響的建筑業企業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資的建設單位進行處理和行業管制;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業企業拖欠工資事件的調查。 總工會作為勞務方代表,負責接受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擔保;在處理拖欠工資的事件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支付建筑勞務作業人員被拖欠的工資;加強建筑業企業工會建設,完善工資預警機制。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行業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依法受理舉報投訴、查處有關拖欠工資的行為,出具事件調查報告;會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筑業企業拖欠工資事件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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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書,或保證金的方式保證。 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書保證的,應將保函或擔保書提交給與頒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總工會。 采用保證金方式的,應將保證金存入與頒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總工會指定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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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支付擔保額度為:采用銀行保函、擔保書方式的,為合同額的10%;采用保證金方式的,按下列標準確定保證金數額: 。ㄒ唬┖贤~小于500萬元的,保證金額為20萬元; 。ǘ┖贤~大于等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保證金額為30萬元; (三)合同額大于等于1000萬元、小于2000萬元的,保證金額為45萬元; 。ㄋ模┖贤~大于等于2000萬元、小于4000萬元的,保證金額為75萬元; (五)合同額大于等于4000萬元的,保證金額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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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中連續三年無拖欠民工工資、無違反勞務用工管理規定等不良行為記錄的,工資支付擔保可采用定額保證金方式。不論承接工程項目多少和大小,特級和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其保證金數額分別為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定額保證金一般在建筑業企業每年換(領)發《企業信用管理手冊》時,按年度一次性向注冊(備案)地總工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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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設、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查驗由總工會出具的已確定為施工單位的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擔保證明文件。 建筑業企業向總工會以保證金方式提供工資支付擔保的,應同時提交可以用保證金來墊付拖欠工資等事項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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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應加強工地現場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職工工作卡制度,發放工資應編制工資表,由建筑勞務作業人員本人簽收;對使用的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登記造冊;需建筑勞務分包的,必須將建筑勞務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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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資支付擔保的期限,一般是在提交工資支付擔保之日起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報告后60天止。 工資支付擔保有效期限滿后,由建筑業企業向總工會提出該項目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承諾和解除工資支付擔保的申請,提供該項目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情況的相關資料(包括該項目的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名冊、職工工作卡及有關支付工資的財務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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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定企業申請及有關未發生拖欠工資的證明材料。對未發現拖欠工資的,總工會應于建筑業企業提出解除工資支付擔保申請5個工作日內,解除擔保人對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擔保保證;對采用保證金方式的,根據銀行現行同等利率連本帶息一并返回給建筑業企業。 以定額保證金方式提供工資支付擔保的,根據銀行現行同等利率每年度結算保證金利息,保證金可直接轉入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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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必須按照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足額支付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拖欠工資舉報投訴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業企業有拖欠工資現象的,要及時召集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確定拖欠工資數量、時間、涉及人員等。如建筑業企業不能提供有關已支付工資的有效證據,即可認定拖欠事實,并責令建筑業企業必須依法及時支付拖欠的工資。事件調查報告由建筑業企業負責人和工程項目經理簽字后,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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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經核實確實存在拖欠工資且沒有及時支付拖欠工資的,由總工會向擔保人提出支付要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由總工會從建筑業企業保證金中墊付被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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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凡從保證金中墊付被拖欠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應在墊付被拖欠工資款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總工會補交與墊付額度相等的保證金。 對建筑業企業未按規定糾正拖欠工資行為的,由保證金墊付后拒不按擔保協議補足保證金數額的,總工會依據擔保承諾,予以追償;超出建筑業企業交納保證金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予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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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查實建筑業企業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工資行為、因拖欠民工工資而導致發生上訪事件以及提供虛假支付工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建議有關部門作出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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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具體實施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措施。 各縣級市、蘇州工業園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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