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廳 省總工會 省企業聯合會: 為全面推進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積極構建適應社會注意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分配和正常增長機制,推動實現富民強省和“兩個率先”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在全省各類企業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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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目標 省委十屆九次全會提出,要“普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職工收入隨企業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將這項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推進富民強省、構建和諧江蘇的重要內容全力加以推動,務求取得明顯成效。到“十一五”末,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要覆蓋全省各類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工資分配和正常增長機制。 (一) 所有企業都應當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2007年底,已建工會的職工百人以上企業普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2008年底,已建工會的企業普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新建企業通過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進行覆蓋,或與建立工會組織同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二) 健全完善工資集體合同審議、審核制度。工資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率達到100%,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率達到100%,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審核意見出具率達到100%。 (三) 在企業內部建立工資集體合同內容公開制度和履約責任制度。企業將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每半年通過廠務公開的載體和渠道向全體職工公布一次。 (四) 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載體,不斷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和正常增長機制。企業工資分配要依法保障職工民主權利,尊重職工協商主體地位,響應職工一方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要約。通過集體協商,在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下提高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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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分類指導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應參考經濟發展水平、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實行計件、計時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額、計件工價、計時工資標準等進行集體協商。對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可通過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進行有效覆蓋。對縣以下區域內行業集中度較高、產業特色鮮明的企業,可通過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確定行業勞動定額、計件工價、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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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持和服務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納入本地區“五五”普法教育內容,營造社會氛圍,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師范效應,提高企業和職工的法制意識,增強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資調控體系,指導企業規范工資分配行為,理順工資分配關系,提高職工收入水平。改進企業工資總額稅前列支辦法,企業按照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協商后的工資總額,比照工效掛鉤、“兩個低于”的辦法,允許稅前扣除。積極培育服務工資集體協商的社會中介力量,聘請一批懂政策、精業務、會協商的人員擔任工資協商指導員,加強定期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建冊設檔管理,促進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水平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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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強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組織領導 進一步建立健全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三方協商機制,發揮各自職能優勢,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指導、督促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支持各級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將企業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情況,作為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與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的重要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無正當理由不響應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等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級經貿、財政、稅務、工商、國資等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切實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讓富民優先的發展方針更好地落實到企業,讓企業發展的成果惠及職工,讓社會進步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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