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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僑辦: 《廣州市出境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廣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4號)作為《關于廢止〈廣州市建設項目控制新污染實施辦法〉等3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廣州市政府令2007年第4號)中第32件規章,已經2007年廣州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同意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為做好《廣州市出境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廢止后的銜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廣州市出境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廢止后,與之相配套的《關于〈廣州市出境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中離職費如何計算的解釋》(穗府僑[2002]62號)以及《關于〈廣州市出境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適用范圍的意見》(穗府僑[2003]22號)相應廢止。出境定居人員權益的保障問題統一按照《廣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有關條款、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復函〉的通知》(內發[2005]27號)、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轉發人事部辦公廳〈對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函的復函〉的通知》(秘行發〔2006〕25號)和《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的規定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