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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008)的通知
2008-02-19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粵勞社〔2008〕34號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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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會保障局):
現將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08〕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積極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依法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協調分配關系、優化產業結構有積極的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抓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積極做好測算工作,盡快報請當地政府公布。根據《通知》要求,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盡快報請當地政府向社會公布。經濟發展條件較好的地區,可根據《通知》“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但不得下調標準”的規定,測算上調標準,但一個地級市應盡可能執行同一標準,最多不應超過兩個標準。
請各地在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5日內報我廳備案。
三、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工作,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開展咨詢活動等方式,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和最低工資制度的宣傳,使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家喻戶曉。要指導和督促企業及時調整內部工資結構,引導企業自覺執行最低工資規定,保障最低工資制度落到實處。
四、加強執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監察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對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粵府函〔2008〕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決定從2008年4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
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深圳市按《深圳特區最低工資條例》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但不得下調標準。個別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并加強宣傳和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
附件: |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月
類別 月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適用地區 月標準 折算的小
時標準 一類 860 4.94 8.3 廣州 二類 770 4.43 7.4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 670 3.85 6.5 汕頭、惠州、江門 四類 580 3.33 5.6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五類 530 3.05 5.1 執行四類標準的市所屬部分縣(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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