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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我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以下簡稱辭職規定)下發后,一些部門和地方提出了執行該文件的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辭職規定所稱辭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去所在單位工作,與所在單位脫離關系。
二、辭職的具體程序是:
(一) 辭職申請人員填寫“辭職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辭職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進行審核或審批。
(二) 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將其《辭職申請表》及人事檔案轉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的京外事業單位,可轉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與辭職人員簽定有關協議后,發給辭職人員“辭職證明書”,并將“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退給辭職人員原單位。
(三) 辭職申請人的情況符合辭職規定第五條,但超過3個月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的,辭職申請人可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辭職。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向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轉其人事檔案,并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
(四) 辭職申請人的情況符合辭職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如果個人與單位發生爭議,經有關部門仲裁后,辭職申請人憑裁定辭職的仲裁文書,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辭職。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向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轉其人事檔案,并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
三、辭職人員辭職后1年之內,去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辭職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辭職后1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辭職人員干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干部身份的,應將“辭職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四、辭職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保存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辭職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辭職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并將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辭職規定第六條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服務期的書面協議。
六、辭職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邊遠地區"是指《勞動人事部關于邊遠地區范圍的通知》(勞動科局〔1983〕064號)中所劃定的地區。
第(三)款“特殊行業、特殊工種”如何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
第(六)款“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七、在處理流動爭議時,當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可由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主管部門協調不了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調解或仲裁。
八、辭職規定第九條“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
九、辭職人員居住原單位住房的時間和收費標準,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辭職人員簽定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辭職規定第十二條,也適用于單位出資引進的人員。
十一、“辭職申請表”、“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辭職證明書”、“辭職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辭職人員接收函”、“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是否參照執行辭職規定和本通知。
附件:
1.辭職申請表
2.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
3.辭職證明書
4.辭職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
5.辭職人員接收函
6.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
7.工資轉移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199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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