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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總工會,市直各單位: 按照全國人大新修改的《工會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1月起對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實行公示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暫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年內新參加工作職工以第一個月的工資總額為申報基數,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 二、各用人單位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年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后,要在基數匯總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工會印章,并經單位法人和工會主席簽字后,于1月20日前連同《在職職工收繳計劃》一并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