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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市直各類企業:
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工資決定和制衡機制的客觀要求;是實施“全面奔小康、建設新鹽城”戰略目標、把“率先發展與加快富民”的要求落實到實處的重要舉措;是發揚民主、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妥善協調和處理利益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我們要從認真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角度,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
2000年11月8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2005年2月5日,江蘇省勞動保障廳下發了《關于深入推進工資協商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4號)。2005年6月日,市政府印發了市勞動保障局、市經貿委、市總工會和市企業家協會聯合制定的《關于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鹽政發[2005]147號)。我們要以這三個文件為依據,全面推進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其行政職能,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有效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推進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一、加強宏觀參與和協調,提請黨委、政府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地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增長。2007年,各地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要達到100戶,100人以上企業要全部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各地要把這一目標責任,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要把落實這一工作目標作為“富民”、“惠民”的實事來抓,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推動,確保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
二、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及時發布工資信息,為開展工資協商提供優質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地區的經濟生活水平、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社會平均工資、社會保險、就業狀況等因素,及時提出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建議。要根據本地區上年度社會發展狀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提出年度企業工資增長調控目標。采集各類崗位工種價位信息,進行整理匯總,形成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并予以公布,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出政策依據和信息參考。
三、開展“要約行動”,指導企業主動提出工資協商的事項和具體內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明確賦予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平等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要指導企業主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指導企業提出本次協商的主要內容,以及為了協商成功,事前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四、見證工資協商過程,提高企業工資協商水平。工資協商具有政策性、專業性、藝術性較強的特點。勞動保障部門要選派懂政策、精業務、主持公道、會協商的人員擔任工資協商指導員,指導企業開展工資協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資協商指導員,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見證工資協商過程,接受雙方代表的政策咨詢。
五、認真審查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及時下達《工資協商審查意見書》。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通過集體協商形成的“工資協議”,要從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無異議的,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有修改意見的,應將修改意見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中通知雙方。審查意見必須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發出。
六、采取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工資協議能落實到位。要把是否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評選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必要條件。對企業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不履行已簽訂的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對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無異議的,或者有修改意見已按照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的工資協議,其確定的工資總額,按照市政府鹽政發[2005]147號文件精神,允許按實在稅前扣除。企業可將通過協商確定的工資增量中一部分用于調整基本工資。
全市各類企業都要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通過集體協商的辦法確定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要成為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二是要依法產生協商代表。用人單位首席協商代表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或者書面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三是要主動提出協商要約。企業方應根據政府宏觀調控的政策信息,企業經濟效益和大多數職工的要求,主動提出要約。四是協議內容、協商程序要合法。企業提出的要約要符合國家法律和省、市政府相關的政策規定,在程序上也必須規范合法。五是工資協議要在7日內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在報送工資協議審核時,還應報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工會社團法人或工會主席合法資格證明材料;雙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參加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企業集體協商說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協商情況記錄等資料。企業工會組織要在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下,按照法定程序,與企業行政方一起,共同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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