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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和《關于執行贛勞社養〔2008〕15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8號)文件精神,現就2008年度全市及各縣(市)人均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公布,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及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退休(含退職)人員的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為所在市、縣(市)2008年度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喪葬費仍按照贛勞社養〔2008〕1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3200元/人)執行。 附:贛州市2008年度人均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統計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